又到一年“3•15”
回想2018年
小夥伴都掉進了哪些“坑”?
吃過哪些虧?
市場監管部門又是如何處罰的?
3月15日,大連市啟動
“3•15”消費維權系列活動
公布了2018年度
打假維權十大案例
案例
01
銷售海鮮以次充好
被吊銷營業執照
2018年12月,某海鮮行被舉報銷售海鮮以次充好,消費者在該海鮮行購買的10隻螃蟹中有8隻是死的。
沙河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該商行罰款1.15萬元,并吊銷其營業執照。
案例
02
商場裡的打折品牌商品
竟是假冒商品
2018年1月,Under Armour(安德瑪)注冊商标持有人舉報某購物廣場内一商鋪銷售假冒的Under Armour系列商品。執法人員随後查扣假冒該品牌的服裝、鞋、包等運動商品千餘件,涉案金額20餘萬元。
經查,該售假團夥從福建等地低價購進假冒商品,與商場簽訂場地臨時租賃協議,以銷售品牌打折商品的名義違法從事銷售活動。本案涉案金額已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标準,目前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
03
“金箔”變色素
酒店虛假宣傳被罰20萬元
2018年5月,某酒店有限公司被舉報發布虛假廣告。經查,該酒店在其微信公衆号宣傳新推出的烤鴨産品在烤制時使用了可食用性金箔。經調查,可食用性金箔是由高純度黃金制成,而酒店實際的烤制過程使用的卻是酒溶性金色色素,即一種可食用色素。
大連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酒店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罰款20萬元。
案例
04
銷售不合格油品
加油站被罰5萬多元
2018年1月,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有限公司銷售的兩批次成品油不符合國家标準。其中,0号車油柴油閃點低于國家強制标準要求,存在安全隐患;95号乙醇汽油乙醇含量不足,且其他有機含氧化合物含量超過國家強制标準近3倍,易腐蝕汽車發動機。
大連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産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該加油站罰款5.78萬元。
案例
05
自帶紅酒被收300多元開瓶費
飯店被罰5千元
2018年1月,消費者投訴在某餐飲有限公司就餐時被收取開瓶費。經查,該飯店為增加利潤,從年初起開始收取開瓶服務費。投訴人一行七人就餐消費,自帶紅酒3瓶,共被收取開瓶費等服務費用335元。
該飯店因違規收取開瓶費被中山區市場監管局罰款5000元,并将違規收取的費用退還投訴人。
案例
06
“昌欣”變“領華”
品牌專賣店誤導消費者
2018年7月,消費者舉報在某木業有限公司購買的“昌欣”牌地闆并非正品。經查,該公司賣給消費者的是公司代理的另一個品牌“領華”牌地闆。但店内該款地闆的标價簽和《商品購銷合同》并未标注地闆品牌名稱,送貨時地闆的外包裝也未标注品牌和廠名廠址,因此給消費者造成了誤導。
甘井子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遼甯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罰款4千多元。
案例
07
銷售無中文标簽進口化妝品
網店被罰2.2萬元
2018年12月,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發現劉某租用甘井子區某處房屋用于經營的淘寶網店。網店銷售進口“資生堂”化妝品,但商品上無中文标簽、無限用日期,且經營者提供不出相關進口和進貨渠道證明。
甘井子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遼甯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沒收了無合法來源的進口化妝品616件,沒收銷售貨款2.7萬元,罰款2.2萬元。
案例
08
羊奶粉宣傳療效多
被罰款3萬元
2018年8月,甘井子區某個體經營者被舉報以會議營銷的方式推銷羊奶粉,宣稱羊奶粉能夠“治療胃潰瘍、心腦血管疾病,還能防癌抗癌。”
對普通食品宣傳具有疾病預防和治療功效是《食品安全法》《廣告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甘井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經營者停止違法銷售行為,并對其罰款3萬元。
案例
09
發展下線搞傳銷
網絡公司被罰160萬元
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舉報通過微信公衆号和企業APP,采取收取入門費的傳銷方式銷售食品,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900元、3000元、6000元不等的認購産品費用成為會員後再發展下線,從被發展人員的購貨款中提取18%作為獎勵。該公司發展會員559人,非法獲利150餘萬元。
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罰款160萬元。
案例
10
銷售不合格肥料
商家被罰2萬元
2018年4月,根據舉報,執法人員對某供銷合作社銷售的兩批次摻混肥料進行了質量抽檢。經檢驗,兩批次肥料的總養分、總氮等多項指标不符合國家标準。
普蘭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産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經營者停止銷售不合格肥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萬元。
(來源:大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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