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個稅費用扣除确認?Q: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居民企業,與某管理層員工約定工資為稅後薪酬,公司負擔其個稅賬務處理時,企業負擔的個稅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請問我公司負擔的該管理層員工個稅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企業個稅費用扣除确認?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Q: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居民企業,與某管理層員工約定工資為稅後薪酬,公司負擔其個稅。賬務處理時,企業負擔的個稅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請問我公司負擔的該管理層員工個稅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A:《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号,國務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訂)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19年11月11日發布《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對問題“企業和員工之間達成協議,由企業承擔員工工資的個稅,該部分由企業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是否可以扣除?”解答如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 年第28 号)第四條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承擔員工工資的個稅,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從稅前扣除;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單獨計入管理費的不得從稅前扣除。因此,你公司為該管理層員工負擔的個稅,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從稅前扣除。
02:向個人出租住房優惠中個人是否包含個體工商戶
Q: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增值稅和房産稅的優惠政策,請問該項優惠政策中“向個人出租住房”的“個人”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
A:《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條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第二條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
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9月23日發布《減稅降費政策即問即答來了!22問詳解住房租賃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三問“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最近關注到新出台了向個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稅和房産稅優惠政策,請問該項政策中“向個人出租住房”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嗎?”解答如下,按照《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上述規定中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綜上,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享受增值稅和房産稅的優惠政策,該項優惠政策中“向個人出租住房”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
03:房企向個人出租尚未出售的住房如何繳納房産稅
Q: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産企業,将已開發但尚未出售的住房出租給個人,已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請問如何繳納房産稅?
A:《房産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号,國務院令第588号于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條規定,房産稅的稅率,依照房産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條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号)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财稅[2006]186号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号)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産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綜上,你公司向個人出租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照12%的稅率從租計征房産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1年10月1日(含)以後,減按4%的優惠稅率繳納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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