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上課腦溢血死亡算工傷嗎?□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超 王志堂,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教師上課腦溢血死亡算工傷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超 王志堂
8月9日,本報頭版對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90後教師加班用餐時猝死,人社部門4次認定不屬工傷一事進行報道,并配發評論。報道指出,稷山縣人社局所作所為公然挑戰司法權威。
報道刊發後,引發廣泛關注和讨論。“加班用餐時間猝死不算工傷”登上新浪微博熱搜,1.6億人次在關注,近萬人參與讨論。
今天下午,稷山縣人社局局長張維紅、副局長喬木、縣新聞中心主任楊明有3人來到太原,以召開情況通報會的形式向《法制日報》記者通報了這一事件的最新進展,并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采訪。
撤銷原不予認定決定
認定教師死亡為工傷
通報會上,稷山縣人社局局長張維紅介紹說,稷山縣委、縣政府對媒體反映教師段曉康加班用餐時猝死工傷認定一事高度重視,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和核實。
現查明,2017年1月寒假期間,稷山縣城區中心校抽調段曉康、李興華、景建東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1月21日12時左右,該中心校孫樹康通知加班教師中午到騰龍大盤雞就餐。12時10分左右,加班教師陸續到達飯店就餐。12時56分左右,段曉康在就餐過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景建東、孫樹康立即扶住段曉康,李興華撥打120,随後救護車将段曉康送往稷山縣人民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目前,稷山縣委、縣政府采取了四項措施:
稷山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責成相關領導和人社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段曉康加班用餐時猝死工傷認定一事進一步核查。
稷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約請相關專家和律師,對段曉康加班用餐時猝死工傷認定一案進行咨詢與讨論,廣泛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抽調人員充實力量,對段曉康加班用餐時猝死工傷認定一案的所有資料進一步複查核實。
稷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針對段曉康加班用餐時猝死工傷認定一案存在的認定節點認識有偏差,适用法規條文不寬泛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決定撤銷(稷人社工傷〔2019〕0001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稷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按照《稷山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稷政行複決書〔2017〕2号),對段曉康加班時在外用餐期間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認定為工傷。
承認緊扣法條操作死闆
強調法院判決沒說清楚
對于輿論關注之前稷山縣人社局對段曉康之死四次不予認定工傷,如今卻重新認定工傷,稷山縣人社局副局長喬木承認,過去人社部門緊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操作比較死闆。
喬木說,這次重新組織相關專家和律師進行咨詢,抽調人員對本案資料進行複查核實,本着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吸取教訓,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對工傷認定範圍進行了适當延伸,對原有證據進行了重新複查,而後研究決定對段曉康之死認定為工傷。
“認定決定于2019年8月9日作出,8月10日,縣人社局工傷保險股股長甯建文向段曉康父親進行了送達。”喬木介紹說,由于8月10日,張維紅局長參加縣裡組織的事業單位新招錄人員面試,所以沒有參與送達。
張維紅告訴記者,8月9日,縣政府、教育局、人社局及當事人所在鄉鎮工作人員上門向當事人家屬進行了解釋,并進行了撫慰。
“工傷認定下達後的理賠工作已經展開。按照相關規定,縣人社局工傷保險股負責作出認定,理賠由縣人社局向運城市人社部門申請後,統一下發。理賠最快本月到位,最晚下月到位。”喬木說。
對于稷山縣人社部門對法院三次判決、縣政府一次行政複議仍不予認定工傷違法一事,喬木說道:“我們咨詢了市裡的一些專家和律師,判決書隻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認定,要求重新認定。如果判決書明确要求撤銷并給予工傷認定,人社部門就必須予以執行,否則就是違法了。所以當時的工作人員認為執行了法院的判決,進行了重新認定。”
當記者問道,稷山縣是否對法院判決書裡指出的稷山縣人社局違反行政複議法一事進行反思整改并啟動問責時,稷山縣新聞中心主任楊明有稱,将向縣裡主要領導進行彙報,相關情況會第一時間向記者通報。
家屬希望盡快了結此事
專家認為可以進行問責
段曉康家屬告訴《法制日報》記者,8月9日,稷山縣政府、教育局、人社局等工作人員确實到家裡進行了慰問,8月10日上午,稷山縣人社局工傷醫保股股長甯建文把工傷認定決定書送到了家裡,家屬簽完字後甯股長便離開了。
甯股長離開後,段曉康生前工作的學校以及工作關系隸屬的學校共派3人來到段曉康家屬的家裡,進行了安撫工作。“他們說,已經認定工傷了,就不要再跟媒體說了,不要給自己帶來不方便。”段曉康家屬告訴記者。
今天早上上班後,段曉康家屬前往稷山縣人社局,找工傷醫保股股長甯建文辦手續,發現甯股長辦公室的門是鎖着的。随後,家屬找到了稷山縣人社局局長張維紅。張維紅告訴家屬,甯股長生病了,這兩天不在。
對于理賠事宜,張維紅告訴家屬,理賠的事宜不需要家屬參與,如果需要會給家屬打電話,大約需要一個禮拜左右。
記者了解到,段曉康的父親今年59歲,母親今年57歲,均為農民,段曉康的妻子已經改嫁,6歲的兒子現在由段曉康的老父母照顧。
“這兩年多來,我們老兩口就一直在操心這個事,一直在不停地打官司搞認定,每次官司都赢了,但是兒子的工傷就是不給認。現在既然給認了,我們也沒有什麼其他的要求,希望能盡快拿到賠償及務工費、精神損失費,盡快了結這個事,我們還要養活孫子。”段曉康的家屬對記者說。
山西财經大學法學院一位多年從事行政法研究的副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稷山縣人民政府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認為,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時間突發疾病身亡也屬于“三工”的合理延伸範圍,将該情形認定為工傷,有利于維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決定撤銷稷山縣人社局不予工傷認定決定,要求稷山縣人社局對段曉康死亡情況是否屬于工傷重新作出認定。但是,稷山縣人社局随後仍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認定,這确實違反了行政複議法。
“雖然現在稷山縣人社局重新認定為工傷,并且引用了新的法律解釋,但并不影響之前法院對稷山縣人社局違法行為的認定。”這位副教授認為,對此違法行為,可以進行問責。
這位副教授告訴記者,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七條明确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法制網太原8月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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