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強條:又稱建築工程強制性規範條文,甚至具有法律的約束權力,一起來學習下面的十六條強文吧!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設計等級和質量标準。對于影響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涉及到消防、防水、防雷、人防、節能、建築用途及重大經濟簽證)等方面的變更必須有原設計單位出具書面設計變更文件來确認外,還應經原審圖機構重新審圖。
2、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必須按規定(不少于30%)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檢測報告除按正常報告填寫、簽章外,還應加蓋見證取樣檢測專用章。
3、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施工現場必須采取措施保證用于檢、試驗的材料、器具、設備、試塊、試件與工程實際相符,無弄虛作假和調包替換等違法行為。
4、施工現場臨時用水應妥善管理,防止管網漏水。臨時水池、洗車池、洗料池、淋灰池、防洪溝及攪拌站等至新舊建築物外牆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并應采取防止滲漏的措施。臨時性生活設施至在建建築物外牆的距離,應大于15m,并應做好排水設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5、設計未明确要求時,下列建築在施工和使用期間應進行變形測量:
⑴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築;
⑵ 複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的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築;
⑶ 加層、擴建建築;
⑷ 受鄰近深基坑開挖施工影響或受場地地下水等環境因素變化影響的建築;
⑸ 需要積累經驗或進行設計分析的建築;
⑹ 二十層以上或造型複雜的十四層以上的高層建築。
6、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緻,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支護與開挖宜同步進行。無可靠措施時,基坑和圍牆的周邊1.5m範圍内均嚴禁堆載。
7、基底标高不同時,基底應按1:2的台階逐步放坡,基礎砌體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且不應少于500mm。
8、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或相鄰建築較近時,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防止相鄰建築的下沉或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邊環境。
9、工程樁應按照設計和規範要求進行樁體質量及承載力檢驗。
10、不同品種、不同強度等級、不同生産廠家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1、施工中不應采用水泥砂漿代替同強度等級的水泥混合砂漿;如确需替代,應将水泥砂漿提高一個強度等級。
12、有凍脹環境和條件的地區,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不應采用多孔磚。
13、240mm厚的承重牆的每層牆的最上一皮磚,磚砌體的階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層的外皮磚,應整磚丁砌。
14、砌築砌體前應提前1~2d對砌塊進行澆水濕潤;幹燥地區日最高氣溫30℃以上的天氣還應對新砌築的牆體進行灑水養護。
15、在牆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牆面不應小于500mm,洞口淨寬度不應超過1m。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地區建築物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确定。所有臨時施工洞口應做好補砌并采取防止裝飾面層開裂的措施。
16、磚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築,嚴禁無可靠措施的内外牆分砌施工。對不能同時砌築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普通磚砌體斜槎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于高度的2/3(多孔磚為1/2)。斜槎的留置高度不得超過一步腳手架的高度。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