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歇業的市場主體要按時公示年度報告、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于30日内在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歇業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将同步施行,也首次建立了市場主體歇業制度。
據悉,《條例》是我國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統一規範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我國境内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為貫徹落實《條例》相關工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實施了《實施細則》。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首次建立了市場主體歇業制度,市場主體可自主決定“休眠”。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市場主體因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仍有較強的經營意願和能力,為了應對這種情況,歇業制度應運而生。
對歇業的市場主體,《條例》明确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終止歇業後,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加強對歇業企業的社會監督和信用監管。歇業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實施細則》在條例的基礎上,明确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并要求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後,自主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于30日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為确保市場主體履行公示義務,形成制度閉環,《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終止歇業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光是歇業制度,《實施細則》對于登記事項、登記規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登記、檔案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都有具體說明,也有利于更好規範登記管理。
同時,在前期登記便利化改革基礎上,進一步明确登記全程電子化、簡易注銷、歇業和經營範圍規範化登記等相關制度創新的具體内容,實現進一步減材料、減環節,強化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取消登記程序受理環節。
圖片來源: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截圖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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