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性質的認定
合同性質,指的是合同的權利義務歸屬于哪一種類的合同。對此,《民法典》規定了合同的概念、分類、原則、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約、法律适用、 解釋等一般性規則。同時,按照合同的性質,規定了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有名合同。
而社會經濟活動紛繁多彩,遠非上述有名合同所能夠概括,實際上還存在大量的無名合同。其合同部分的權利義務與上述有名合同中的部分合同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同時又有所不同,這就需要精準分辨合同的性質。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 件名稱。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在介紹案件時,提及案件所涉案由,往往能很快幫助受衆厘清所涉原、被告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有關合同部分的案由,基本也是按照合同性質進行分門别類,包含了 61個三級案由,部分三級案由包含諸多的四級案由。如承攬合同糾紛項下,就有加工合同糾紛、定作合同糾紛、修理合同糾紛、複制合同糾紛、測試合同糾紛、檢驗合同糾紛及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七個案由。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實踐中,一定要考慮案件的性質和所涉及的案由,這是判斷合同效力的前提。實踐中,既有名為建設工程,但實際上不是建設工 程,也有許多以其他合同的面目出現的建設工程合同。就算是建設工程合同,也有不同的種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可能大相徑庭。
故而,建設工程案件性質的界定,可以遵循以下“三部曲”:合同标的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合同性質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如果是,又屬于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哪種具體性質。在确定案件性質時,應當依次詢問自己上述三個問題。
二、名為供貨安裝合同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供貨安裝合同,往往指的是在買賣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出賣人除了要承擔基本 義務外,還負責對設備的調試、安裝工作等,常見的如洗衣機、烤箱、家用立式空調等,故其本質上應歸屬于買賣合同。但實踐中,涉及建設工程内部,則情況可能大不相同。
《中央空調供貨安裝合同》從性質上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發包人将涉案酒店的通風系統工程發包給承包人完成,承包人負責設備及相應的安裝、調試。
根據《建築法》第2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那麼,判斷一項設備安裝的施工是否是建築活動,則要看其工作是否在建築活動範圍内、與建築本身的功能活動關系密切。中央空調系統本身就屬于酒店設計圖紙中應有的項目,也是酒店功能之必須,其施工涉及大量的空調外機組支架和管線的制作安裝,不少還穿牆闆成為隐蔽工程的一部分。故其實質上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三、名為買賣合同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
配電設備買賣合同
《配電設備買賣合同》《配電設備銷售合同》名為買賣合同,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合同義務為采購和安裝供電設備,并且構成房屋建築配套工程部分的不可分割部分,施工方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工程構成單獨的驗收程序,故合同性質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住宅小區的變配電工程為建築物功能所必需,構成業主單獨發包項i目工程。雖然簽訂的是《配電設備買賣合同》《配電設備銷售合同》,開具的也是普通增值稅發票,但從合同性質上當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疑。
2
工業産品買賣合同
《工業産品買賣合同》從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來看,供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需方的要求設計、制造、運輸并現場安裝涉案的工業設備,負貴調試并承擔相應的調試風險和質量保修義務。
需方需要在電控系統運行正常、各項指标達到《設計文件》的要求等情況下,才會和供方進行書面竣工驗收。而供方的合同義務對應的是對工程主要設備、工程質量、工期、價款等充分的自主權和獨立性。
故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發包方将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其中一部分機電工程、電氣工程内容分包給承包方,故法律關系應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而非買賣合同糾紛。
本文内容參考《解構與重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判思維與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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