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所在地
“戶籍”指的是戶口,戶籍所在地就是指居民戶口薄登記所在地。
嬰兒出生登記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願落戶的原則,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因此戶籍所在地一般會和生父或生母的戶口所在地一緻。
2、籍貫
籍貫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久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貫原則上一般從父,個别特殊情況從母系的。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滬公行規2018第1号)第六十條規定:嬰兒應當随父登記籍貫。父親為外國人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上未記載父親信息的,随母登記籍貫。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成都市戶籍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公發2017第190号)第三十二條規定:籍貫登記,填寫新生兒祖父的長久居住地;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的,按其父親的籍貫登記;父親籍貫不能确定的填寫嬰兒出生地。非婚生随母入戶填寫嬰兒出生地。父母一方為中國台灣籍的,可以随父或随母籍貫登記。棄嬰籍貫不詳的,應當将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籍貫。
3、經常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顧名思義,是指除戶籍所在地以外,近期長時間連續居住的地方。那麼多長時間連續居住才能成為經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緻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個人的籍貫在法律上意義不大。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意義重大,對于管轄法院的确定和各種賠償的計算具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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