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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店加盟避坑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8 11:44:05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萌生了自己創業的想法,看着市面上各類奶茶店生意紅火,于是琢磨着也開家奶茶店。2020年12月,李某與被告某餐飲公司簽訂《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和《服務合同書》,約定某餐飲公司授予李某“xxxx”奶茶品牌的特許經營權,并提供包括開店選址、店面運營、物品采購、經營管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指導和核心技術,合同期限為一年。李某如約交納了品牌使用許可授權費、保證金以及服務費共計166000元。

合同簽訂後,李某日漸發現餐飲公司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敷衍了事,迄今為止僅提供了一次店面選址服務,且招商時的諸多承諾也都無法兌現,餐飲公司的一系列違約行為導緻李某的奶茶店始終未能開張。李某遂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将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和《服務合同書》,返還品牌使用許可授權費、保證金及服務費1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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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該案中,李某和餐飲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書》,約定的權利、義務以及經營模式屬于特許經營合同,也就是俗稱的“加盟合同”。其中,餐飲公司是特許人,李某是被特許人。

01

餐飲公司是否隐瞞、提供虛假信息,導緻李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涉案合同能否解除?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本案中,被告餐飲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6日,未開設過直營店,亦未在商務部門辦理特許經營備案。由此可見,餐飲公司不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所承諾的“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運營指導及技術支持”也未經過市場實踐檢驗。

同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了特許人應當在合同訂立前30日内以書面形式,真實、準确、完整地向被特許人提供包括其經營狀況、經營資源、在中國境内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等12方面的信息,違反條例規定隐瞞有關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本案中,該餐飲公司不但未達到“擁有2個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直營店”的條件,且在簽訂合同之前,也未曾按照法律規定告知李某關于其自身的經營狀況、經營資源、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等依法應予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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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之所以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無疑是期待餐飲公司在商标、技術、服務等方面的特有經營資源能夠為自己帶來競争優勢,并最終産生經濟效益。但餐飲公司不僅不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無法為涉案加盟項目提供經營優勢,而且隐瞞了法律明确規定必須披露的重要信息,導緻李某無法對加盟項目的風險和盈虧進行完整、準确的評估,直接影響到投資決策,最終導緻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法院對于李某要求确認解除與餐飲公司簽訂的《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和《服務合同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02

餐飲公司是否應向李某返還品牌使用許可授權費、保證金及服務費?

案涉合同解除并不意味着已經支付的款項全額返還,應當綜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等因素來判斷。本案中,李某未開展實際經營,餐飲公司僅提供了一次選址服務,且無特許經營履約能力,故法院酌定餐飲公司向李某返還164000元。

奶茶店加盟避坑(奶茶店加盟易踩坑)3

裁判結果

解除李某與餐飲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書》和《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

餐飲公司返還李某164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特許經營行為日益火熱,但部分特許人為了高額、快速地收取加盟費,往往采取種種手段誇大自身的經營資源,虛誇特許經營加盟收益,從而激發加盟商投資欲望,導緻衆多投資者在缺乏深入評估情況下就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2021年,雨花台區法院受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139件,同比上升56%,審結122件,同比上升52.5%。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主要集中在餐飲行業,且呈現批量維權的态勢。

投資有風險,加盟需謹慎。作為被特許人,當您考慮加入特許經營隊伍時,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品牌考察,詳細了解特許人的經營資源、經營模式,其擁有的注冊商标等知識産權内容,以及市場已有其他被特許人的實際經營狀況等,盡量避免因此帶來的投資風險。作為特許人應當誠信經營,依法向被特許人披露影響投資決策的重要信息,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合同簽訂後,特許人要按照約定做好對被特許人經營活動的培訓、指導工作,最終實現雙方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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