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麼是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緻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産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國家制定的标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三.什麼情況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項目的依據。因此,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所在地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四.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工傷認定書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五.不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怎麼辦?
勞動能力鑒定為兩級鑒定終結制。
勞動能力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六.勞動能力鑒定的标準是什麼?
勞動能力鑒定标準是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确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标準。現行的标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GB/T16180-2006),這是勞動能力鑒定的國家标準。 标準将傷殘等級分為十級 。
七.身體多處受傷的,傷殘級别如何确定?
工傷職工身體多處受傷的,首先要對單項傷殘程度分别進行鑒定,然後取傷殘級别最高的為最終傷殘等級;如果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可以往上升一級。
八.醫療期未滿能否進行傷殘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裡并沒有強調一定要等到“醫療期滿”,隻要傷情相對穩定即可。
九.什麼是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勞動能力複查鑒定,是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複查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标準對其進行鑒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十.再次鑒定或複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工傷待遇應如何調整?
工傷職工經再次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再次鑒定結論享受相應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時間為原鑒定時間的次月。工傷職工複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複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照複查鑒定結論享受有關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
十一.已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人員,舊傷複發能否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已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人員,已和企業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舊傷複發不能向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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