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想咨詢大學關于收取重修費的相關政策是什麼?謝謝!
教育部答複:根據《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财政部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和《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财政部關于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有關規定,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和考試費三類,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重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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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起,各高等學校試行學分制收費辦法,以對全市高等學校的收費管理進行規範,嚴防教育亂收費,并确保教育收費資金全部用于教育事業。
據了解,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學生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于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學校應确定各專業的總學分和每一門課程的學分,并按國家規定的學年收費标準,換算成每一學分的收費标準。
學校試行學分制收費标準應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若老生改按學分制收費的,學生每學年所繳納的學費可根據選取學分所需的費用收取,學生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于原學年的學費總額。
實行學分制收費後,對補考後仍不及格、需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學校可以收取學費,但學費标準不得超過原來學習該門課程的收費标準。
學校須按學生當年實際所修課程的學分數收取學費。學校實行在學年初按專業學年收費标準預收學費,在下學年開學時根據學生上一學年實際所修學分,按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學費結算,直至畢業時結清。
有關部門要求,收費必須公示,學校應對學分制收費标準、重新學習與修讀教學計劃以外課程的學費标準、退費辦法及學分制收費管理等有關内容予以公示。有關部門還要求,各類公辦高校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額繳入同級财政專戶或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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