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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多久沒在讀書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8 14:13:30

我已閱讀并同意

每當我們下載或安裝軟件,或在網站開設賬戶的時候,我們都會發現有一個長長的用戶合同,最後一行寫着“我已閱讀并同意……”然後,我們會不假思索地點擊同意按鈕。

其實,幾乎沒有人會去閱讀那些長篇大論、繁文缛節的法律條文,可是我們個個都睜眼說瞎話,說我讀了而且同意。如果你真的曾經閱讀過,我隻能說你的确很不正常。我曾經試着掃瞄一眼(請注意,隻是掃瞄一眼,跟閱讀與了解有很大的區别),可是立刻就很謙卑地按下同意鍵。

你有多久沒在讀書(那些人人都同意)1

确實,這些條文讓我們沒法閱讀。比如,蘋果手機的應用程序iTunes的使用者同意書多達17000多字,如果全部打印出來大約有62頁之多,其中有一句:“我同意不得利用這項産品研發核武……”相信除了當初撰稿的律師團之外,沒有人了解為什麼安裝音樂的下載軟件,會跟制造核武扯上關系。不過那其實已經不重要了,因為在曆經全世界幾億使用者按下iTunes“我已閱讀并同意”的按鍵之後,還是沒有人知道這句話的存在。

從這裡我們已經看出一個心态:所有未來千年之内可能發生的事,這份同意書都必須考慮到,而設法保護原始立約人。

有人估計過,如果誠心誠意認真閱讀所有使用者同意書,我們每個人平均一年必須花費250小時——那還隻是閱讀的時間,并不保證你一定能夠了解内容。哪怕你是學法律的,閱讀之後你可能仍舊是一頭霧水。

絞盡腦汁就是怕你看得懂

美國著名的社交媒體FACEBOOK的掌門人紮克伯格不久前在美國國會的聽證會上,被國會議員質問,為什麼FACEBOOK使用者同意書中的條文要寫得讓學法律的國會議員們都看不懂,紮克伯格當時對這些問題并沒有正面回答。其實這也不難理解,如果使用者同意書簡單明了,人人都懂,那可能很多人都不會同意其中的條款——這包括FACEBOOK對你的個人資訊及所有你上傳的照片和影片,都有合法利用的權力;你也許更不會同意FACEBOOK可以開放這些信息給所有的人分享,放在網上任人搜尋,并可以把這些信息轉讓給第三方。所以他們選擇用莎士比亞看了都頭昏眼花的英文,用長篇大論,沒有标點符号,不分段落,一句話裡面包含了十幾個子句的格式,來表達一些你看了可能會不同意的事情。

你有多久沒在讀書(那些人人都同意)2

不過無論怎麼玩文字遊戲,這都隻是第二道防護網。這裡面一共有三道保護措施:第一他們笃定你根本不會去閱讀這些條文,第二就算讀了也是一頭霧水,第三就算讀懂了,也會對鋪天蓋地考慮周詳的條文俯首稱臣,讓你知道沒有見縫插針的餘地。

調查顯示,有90%的使用者根本不會去讀那些條文,30歲以下的年輕人中更有高達97%的比例從來不去閱讀,他們根本就是下意識地點擊了“同意”按鈕。

你到底同意了些什麼?

“同意”的按鍵具有法律效用,這跟親筆簽名沒有差别。所以在法律上,除了同意不利用蘋果的手機軟件制造核武器之外,到底你還同意了些什麼?非常多,多到超越你我的普通常識——以蘋果手機的iTunes應用程序為例,比方說你隻能下載音樂供個人使用,而不能與人分享,你對産品隻有使用權而沒有擁有權,你隻能下載一次……如果你遺失手機,你對音樂的使用權也跟着消失,你的使用權一次隻限定在一支屬于你自己的硬件上,把音樂拷貝到不屬于你的硬件上就是非法,你一次最多隻能擁有一份拷貝。

當然蘋果并不會認真去執行這些法律。把這些條文巨細糜遺地列舉出來,隻是在提醒你如果不依照遊戲規則玩,他們有權把你的手機變成一塊廢鐵。

在你同意的這些條文之中,最重要的是蘋果還擁有所有你所提供的個人資訊,并且可以利用這些資料來改善消費者的使用經驗。這句話聽起來很善良——可是如果把這些數據賣給廣告商,一樣也算是改善消費者使用經驗。這些條文故意留下一些灰色地帶,準備萬一需要在法庭上對簿公堂的時候使用。這也等于跟消費者擺明,那些可能對他們不利的,上面都已經抹了油,讓你沒有着力點。

一份單純的iTunes使用合約洋洋灑灑寫了62頁的用意何在 ? 目的就是要你看了以後隻有疲倦,困惑和膽怯,除了按下同意鍵之外,沒有其他任何勇氣。

一些光怪陸離的條約内容

有一個英國遊戲網站為了證實這件事情的荒謬,在這上面開了一個小玩笑,他們把幾千字的合約中暗藏了一句“我同意捐出我的靈魂”,結果有7000多人按了同意鍵,而沒有一個人發現這個小秘密。另外有一個美國網站在合約中加了一句“第一個看到這句話的人可以領到一千美元獎金”。結果五個月之後才出現了第一位領獎者。

加拿大多倫多約克大學作了一項實驗,他們創立了一個假的社交網站,在設立賬号的時候使用者必須同意“捐出下一個出生的孩子”,結果98%的人接受了這個荒誕的條約。這還隻是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新網站,如果是大的知名網站,接受率可能将近百分之百。

你有多久沒在讀書(那些人人都同意)3

在美國,隻有買賣房子的時候需要簽一份超過62頁的合約。不同的是簽約的時候,公證人有義務跟你用白話解釋每一頁合約的真正意義。而且一旦簽約之後,合約内容就不得更改。這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網絡世界并非如此,網絡上的合約往往在最後包含了一條“我同意網站未來所有更新的條文,如果不同意我可以選擇退出”——也就是說你簽約的那一刻也同意了未來的合約,如果不同意,你必須要選擇退出才算數。如果沒有意見,就表示同意。

這些網站在合約片面改變的時候,從來不會通知你,而且不會在網站上告訴你如何選擇退出。日本索尼公司算是非常夠意思,在合約改變的時候在最後加了一句“如果你選擇退出,必須在X天之内寫信通知我們”。他們當然知道這年頭不會有人去寫信,大部分人家裡連郵票信封都找不到。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目前似乎看不到希望。在可見的将來,我們仍會不假思索地點擊那個“我已閱讀并同意……”的按鈕,而不管同意書裡隐藏有多少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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