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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價格欺詐怎麼賠償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7 06:02:07

超市購物價格欺詐怎麼賠償?近日,吳女士在淮上區某超市内購買鳕魚、西紅柿、哈密瓜等商品,在結賬後發現結算價格和超市标注的價格不一緻,被多收取錢即找到該超市工作人員要求退還差價并賠償,在和超市交涉處理未果後,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06投訴,市場監管局介入處理後,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緻,吳女士遂向向淮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退還差價并賠償500元,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超市購物價格欺詐怎麼賠償?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超市購物價格欺詐怎麼賠償(超市收費高于價簽标價構成價格欺詐)1

超市購物價格欺詐怎麼賠償

近日,吳女士在淮上區某超市内購買鳕魚、西紅柿、哈密瓜等商品,在結賬後發現結算價格和超市标注的價格不一緻,被多收取錢。即找到該超市工作人員要求退還差價并賠償,在和超市交涉處理未果後,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06投訴,市場監管局介入處理後,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緻,吳女士遂向向淮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退還差價并賠償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通過标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隐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本案中,被告超市在超市内标注商品特價,在結算時卻按照原價結算,符合價格欺詐特征,屬于價格欺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原告吳女士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應向其退還銷售差價13.48元并賠償貨款的3倍,因貨款的3倍賠償額不足500元,故應按500元賠償。最終經法院判決,被告超市向原告吳女士退還貨款13.48元,賠償500元。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超市購物時不僅要關注好商品的标價,在結賬時更要看清賬單,避免錢袋子的錢“偷偷”溜走,同時保留好小票或者發票,一旦發現被多收了錢,要及時留存證據。并向相關部門投訴,必要時也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作為商家在經營時,要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當明碼标價,一旦價格發生變更,要及時更換,規範經營行為。

來源: 蚌埠淮上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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