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5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選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以下簡稱4 7城市)作為試點地區,醫保部門主導,實現事權統一,使其不僅僅局限于前期提出采購品種和數量,更是直接深入到招标采購過程中,同生産企業直接進行議價談判,避免了招标主體與買方主體的不一緻,另外,由醫保部門主導集中采購,也改變了醫保部門以往被動付費的角色定位,逐步建立“誰付費,誰買單”的采購新機制,助推藥價實現合理回歸,于是就提出了“帶量采購”,實際上就是以量換價,招标時明确采購數量,企業根據招标文件中的采購數量進行報價,通過議價或競價形成的中标價格為最終采購價格保證企業銷量的同時要求企業積極降價,通過“4 7城市”是試點,以及“4 7城市”擴圍,通過規模優勢來進行議價談判,促進其實現降價效應,同時在采購文件中明确規定了各試點城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數量,真正實現了量價挂鈎、帶量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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