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用法有什麼?部分内容轉載自知乎:章牧之offer這個單詞,相信大家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有聽說過,不管是哪位同學拿到了國外大學的offer,還是有的同學收到了心儀公司的offer,但是肯定很多人都有疑問,為啥offer這個單詞非得用英文表達,為啥不用錄取通知書等中文表達呢?今天幫幫就給大家科普一下offer,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offer用法有什麼?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部分内容轉載自知乎:章牧之
offer這個單詞,相信大家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有聽說過,不管是哪位同學拿到了國外大學的offer,還是有的同學收到了心儀公司的offer,但是肯定很多人都有疑問,為啥offer這個單詞非得用英文表達,為啥不用錄取通知書等中文表達呢?今天幫幫就給大家科普一下offer!
目前市面上存在的 offer 有兩種,一種信息比較豐富,甚至會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進行簽署;一種比較簡陋,可能(最多)隻有職位、薪資等幾個關鍵信息。他們都可以規整為:錄用通知書。
而錄用意向書一般隻會傳達出:「你被我們 xx 部門錄用」或者「你在 xx 職位中面試通過」等信息,前來詢問你是否願意加入我們(一定程度上等同于 表白?)。
先說 offer
這幾年職場上人都愛說「我收到了一份 offer 」或者「我給你發個 offer 」。其實最早的時候,offer 一詞隻用在學校中,尤其是國外的學校都很喜歡用這個。
學生提交申請材料,申請去某某大學讀書,學校審核你的材料,覺得沒問題了,給學生發一個 offer letter 或者叫 Firm offer (好像叫各種的都有)。後來也不知道是什麼時候開始(我工作年限不夠那麼長,如果有知友知道可以評論區提出),公司都會開始采用這種方式,在入職前給員工發送一封 offer letter ,大概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錄取信息(時間、地點、公司主體)
錄取的職位、title、彙報對象
薪資福利(基本月薪、年薪構成、期權/股票)
報道需要帶的材料
試用期及其他規章制度
.......
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屬于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一部分/勞動合同以外的獨立協議
(事實上我知道很多公司為了更合理的勞動合同結構,直接會把 offer 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本身一部分
那麼重點來了:offer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呢?
坦白講,算是個盲區。目前國内對于 offer 本身的定義很複雜,不過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地的确有過多起案例作為參照,說明實踐中,法院有可能這樣認定「offer 本身作為合同約定條款」,或者約定解釋為獨立于勞動合同之外的協議。一旦出現違約/未能尊屬offer中的條款,仲裁中基本都是企方敗訴。
接下來,劃重點,判定的标準是什麼呢?
從過往案例中推測得出,可能屬于以下情況:
發送過來的 letter 中,如果包含以下簽署勞動合同的關鍵信息,有可能會被判定,比如:
入職日期
崗位編制、彙報對象、部門
基本月薪、年薪
福利(期權/股票)
社保公積金等相關福利信息
試用期有關的相關制度
那麼,回歸法律本身,勞動合同法僅對已簽署勞動合同後的締約有明确讨論(下面會說)。offer 本身,是比較模糊的存在。
在正式和勞動合同一起簽約之前,一但企方毀 offer(在候選人本身信息和材料不存在虛假的情況下),候選人可以申請仲裁,一旦仲裁勝訴,企方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當然,除此之外,offer 企方違約本身也存在非常高的輿論問題風險和 PR 問題。我們偶爾也能在某知名職場社交 APP 上看到 「某某公司毀 offer 」的新聞,所以各位 HR 同行千萬别這樣做......
當然了,你問我,企方什麼時候能無責任取消 offer 呢?比較常見的是以下情況:
未能在規定時間内真實、完整地提供公司要求提供的所有資料,即信息造假(比如學曆證明、離職證明等);
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在約定⽇期報到,且沒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比如未和公司 HR 溝通協調更改時間);
未在約定時間内書面答複接受 offer (比如有的公司會要求「請在接收到本通知函之後 3 個⼯作⽇内郵件回複确認以上信息,并接受該錄用通知」或者在系統中點擊确認接受。
PS:若勞動者逾期答複的,可視為要約失效,要約失效後,勞動者要求入職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不過一般情況下,這種事兒發生的幾率比較小,大多數互聯網公司的目的還是把這個人招進來)
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争将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 5000 元,但是對于應屆生來說,已經很高了。
但是,勞動法本身是有規定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從一定角度來說,三方的違約金其實是灰色地帶,但是如果可以的話,還是争取不要簽帶違約金的三方吧。或者說你選擇好了,就不要再輕易更改了。
最後,回到問題本身,給應屆同學們幾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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