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時候,如果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的話,經濟補償金又應該怎麼計算呢?奧博律師事務所王小華律師解析。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計算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内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标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标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産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産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标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産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王小華律師補充:
二、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法律快車小編進行了以下小結,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1)出現不可抗力,因為出現不可抗力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實現的;
(2)其中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之前,明确表達或者以其行動表明不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債務;
(3)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僅沒有在約定期限内履行債務,并且在經過另一方當事人催告後,依然沒有在合理的期限裡履行的;
(4)其中一方當事人推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從而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除此以外,還有一種特殊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在合同法的第268條、308條、410條中,對承攬合同、貨運合同、委托合同的解除做出了特殊的規定,對于這三種合同,即使不存在以上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也可以随時解除,可以說是無條件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恢複原狀,指恢複到訂約前的狀态。恢複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複原狀還包括:
(1)返還财産所産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産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财産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财産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隻向将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複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王小華,執業律師,從業8年,從書記員到律師,一路穩紮穩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我為每一個當事人争取合法權益的座右銘,也确實為每一個當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權益,亦促使我繼續努力,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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