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的“MI Pay”商标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終審判決。
小米公司于2019年提交申請了第37519618号“Mi Pay”商标,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審查認為,該商标與他人在先注冊的“MPAY”、“mopay”、“MikPay”(簡稱為引證商标)構成近似,因此駁回了小米的“Mi Pay”商标申請。
小米公司不服,認為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差異較大,未構成近似商标;且“Mi Pay”商标系小米公司獨創,其在先注冊的“MI”商标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影響力,屬于對“MI”商标的延伸注冊。
法院審理認為,小米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商的近似商标,且先後注冊的商标之間并不當然具有延伸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米的上訴。
據悉,小米錢包于去年年初在國内推出了Mi Pay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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