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市民程先生花11.5萬元買了一個停車位,前幾天找房開公司開具發票辦理産權證時被告知,發票金額需開13.1萬元,而因為金額多開所産生的契稅需程先生自己承擔,程先生認為雖然需多繳的契稅金額不大,但不應該由其來承擔。
2015年11月底,程先生花費11.5萬元購買了德信湖畔雅苑項目一期水岸楓庭的一個地下停車位,并與房開公司溫州德信梧田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地下車位轉讓協議書。當時房開沒有立即開具發票而是給程先生開具了一張收據,并表示能辦理産權證時第一時間通知程先生開具正式發票。
程先生:他們電話打過來,說今天是可以辦了,也就是昨天說可以過來辦了,過來辦,在大廳裡他跟我說我們這個發票是11.5萬辦不了這個房産證,我們現在批下來是13萬,我說那發票要改13萬,那這個稅收是怎麼處理,他說我們互相體諒一下,也就是說他是13.1萬,也就是說1.6萬的三個點的稅收要我來出,計算了一下是480塊錢,我剛開始說都是這麼操作的嗎?他說辦證是好事情,我們互相體諒一下,就是這樣一個情況。
房開公司工作人員告訴程先生,由于程先生所購買的車位公司在物價局的備案價為13.1萬元,所以程先生需按13.1萬繳納稅費才能辦理産權證。程先生則認為自己花的是11.5萬元買的車位,發票就應該開11.5萬元,若是房開一定要求開13.1萬元,則多出的稅費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而且當初買車位時協議上也沒有約定這方面的内容。
程先生:我的想法很簡單,就是我買多少錢,那相應的多少錢?稅收是我應該承擔的,但是你六七年下來,比如說物價上漲了,比如說房價上漲了,你批下來是130,000,我是2015年買的,你到了2022年跟我講,我現在辦下來了說這個物價上漲了,要130,000才能批下來,你也要承擔一下責任,這個他當時是沒有跟我講,昨天我也跟他對質了一下,我說這份協議上面有沒有寫,如果有寫我作為業主我承擔,因為我是簽了字按了手指印,我說如果上面沒寫,希望你給我一個明确的答複,他講不出來,他就說反正是好事情,我們互相理解一下。
為進一步了解情況,記者來到了溫州德信梧田置業有限公司的銷售中心,前台工作人員表示相關負責人不在,讓記者留下聯系方式,由品牌公關人員與記者聯系。
溫州德信梧田置業有限公司品牌負責人 謝夢圓:他的車位買的時候是比别人便宜很多,當時買的時候應該是便宜了一兩萬塊錢,具體是多少,我們這邊一下子複帳複不了。因為我們當時物價備案,他是統一備案的,我們最早的時候交給房管那邊的車位的價格是統一的,不像房價一樣,需要調價,那現在業主提出也是要車位産證,那麼我們去辦理産證的時候跟我們物價備案。這樣的價格是按照市場價格去備的,所以那這個他這邊會産生一個幾百塊錢契稅的價差。
記者:那他開發票,按照他實際的付款金額去開可以嗎?
溫州德信梧田置業有限公司品牌負責人 謝夢圓:我發票可以給你開,比方說少的發票或者說怎麼樣,但是你去産證是辦不了的,因為你去辦産證的時候,他是要按照物價局的統一劃價去辦的。
随後記者又來到瓯海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向住建局與産權登記中心的工作人員咨詢了車位産權證的相關辦理條件,證實了謝夢圓的說法。既然發票一定要開13.1萬元才能辦理産權證,那麼需多繳納的稅費該由誰來承擔呢?為此記者采訪了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邵見娣。
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邵見娣:對于這種情況,我認為這個款項應當是由房開公司來承擔的。首先雙方從來沒有溝通過這個事項,那對于這個業主而言,他是按照他購買的價格去繳納相應的稅款,那麼房開公司他如果将這個備案價格,比如說不一緻、提高,可能是他跟政府部門的一個行政行為,他是可以調整的,不能說,因為自己沒有調整,或者這個行為給業主單位增加相應的負擔,那麼我們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房開公司他是有一個過戶的義務的,相應的發票這些都是他應當提供的一個單據,才能幫助我們業主單位去完成過戶的義務,這個是他法定的需要完成的事項,中間的這些理由對于違約行為而言,他是一個無因性的,不能因為你自己的一個原因給對方造成一個不能完成合同的障礙。
文章來源:溫州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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