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中“收入”是确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個基礎,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因為涉及到收入确認原則、收入确認時間,和會計上的收入範圍相比要寬的多,所以财務在實務工作中還應多注意稅會差異。
誤區一: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有關收入時,填寫《收入明細表》就可以了糾正:納稅人填寫了《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之後,如果還有視同銷售、不征稅收入、特殊銷售等需要納稅調整的事項,就需要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以及附表。
如果納稅人還有免稅收入和減計收入,那麼還需要填寫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以及附表。
誤區二:和增值稅确認收入時間相同糾正:企業所得稅銷售商品收入的确認時間和增值稅确認收入時間是不同的。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1、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或者應稅勞務之後,為了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2、如果是進口貨物,那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報關進口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企業銷售商品後想要确認收入的實現,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1、已經簽訂商品銷售合同,出售商品的企業已經将和商品的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都轉移給了購貨方;2、售出商品之後,企業不再保留商品通常和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3、企業出售商品後獲得的收入是可以可靠計算的;4、已經發生或者即将發生的銷售方成本,可以可靠核算。
誤區三:僅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收入的确認糾正: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确認,是不局限于上述兩個原則的。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确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中,對所得稅收入确認的标準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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