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全保險費誰承擔?最高法保全保險費承擔的裁判觀點梳理,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關于保全保險費誰承擔?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最高法保全保險費承擔的裁判觀點梳理
河南郭力律師事務所 郭力律師
建設工程案件往往在立案時為了确保勝訴後能夠得到執行,原告方采取購買保全保險的方式向法院提供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進行财産保全,為此産生的财産保全保險費用,究竟應由誰承擔,是否能按照訴訟費予以分攤,各級法院在實務中有不同認識,本人就最高院及部分基層法院的觀點予以梳理,供建工律師參考。
一、合同約定由違約方承擔部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鑒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中的約定,如果一方違約由另一方承擔因維權而産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等,遇到這樣的案件,法院判決由違約方承擔一般均無異議,隻是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可能存在不同認識。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689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637号
二、合同沒有明确約定時,有兩種觀點觀點一、保全保險費由敗訴方承擔。
裁判理由:保全保險費是權利人主張權利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應由義務人承擔
(2017)最高法民終437号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關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關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财産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的規定,蘇中集團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财産保全提供擔保,而非必須以自己的财産或他人财産擔保。因中房集團違約引起本案訴訟,蘇中集團為此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蘇中集團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蘇中集團的損失部分,一審判令違約方中房集團承擔并無不當。
(2020)最高法民終846号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因城苑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糾紛,中天公司據此提起訴訟、申請财産保全,并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其财産保全提供擔保,其為此支出的保全費以及保險費系其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一審判決該部分費用由城苑公司承擔,并無不當。
(2021)最高法民終340号最高法認為:本案因華峰公司違約引起訴訟,海天公司為此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訴訟保全保險費是海天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海天公司的損失部分。根據海天公司提供的收據,海天公司向陝西國辰訴訟保全擔保有限公司支付共計80000元,應予支持。原審事實認定有誤,應予糾正。故海天公司該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22)最高法民終212号最高法認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根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等。同時,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評估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和單位。一審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就本案所涉一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鑒定費等費用,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具體數額并無不當,當事人有關該項費用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022)最高法民終192号最高法認為:華夏公司主張雙方未對訴訟保全保險費的費用承擔進行約定,此款項不屬于訴訟必要開支,一審判決由華夏公司承擔10萬元訴訟保全保險費缺乏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本案訴訟保全保險費用系因華夏公司遲延支付工程款,中建七局以訴訟财産保全的方式行使權利産生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此部分費用由華夏公司承擔10萬元,并無不當。
觀點二、保全保險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裁判理由:保全擔保費并非為了實現債權而必然産生的費用,在當事人之間無明确約定的情況下,訴訟保全擔保費用應當由申請保全的一方承擔,不必然由敗訴方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6号認為:關于訴訟保全擔保費是否屬勝訴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的問題,實踐中,通常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綜合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關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财産保全時可采用多種擔保方式,并非必然産生保全擔保費用。又因案涉合同對該費用的負擔并未作出約定,故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情況,沒有支持中輝公司關于應由東輝公司承擔該項費用的主張,并無不當。
參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43号、(2020)最高法民申1096号、(2020)最高法民終206号(2021)最高法民終560号
河南高法2022年結案的兩個案件中,對于保全保險費均沒有作為上訴請求内容,高法維持了原審判決。其中, (2021)豫民終1009号一審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本案的訴訟費、保全保險費、保全費、律師費、原告實際支出費用由被告承擔,由于雙方并未對上述費用進行約定,故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2021)豫民終815号一審對原告訴請的财産保全保險費直接不予評判也不支持,二審也沒有作為上訴事項,(2021)豫民終1059号一審認為:對于财産保全費及保全保險費,案涉合同未對該費用承擔進行約定,且該費用不屬實現債權的必須費用,故不予支持。
三、律師觀點鑒于最高法對保全保險費承擔有不同觀點,但是主流觀點是由敗訴方承擔。河南省高院及基層法院一般采取對該項費用不予評判也不支持的觀點。建議承包人在起訴時慎重對待保全金額及發生的保全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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