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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前一個月離職有經濟補償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19 16:05:11

員工提前一個月離職有經濟補償?編輯同志:我在原公司工作9年後,被其以工作需要為由安排在新公司上班7年一個月前,我因為新公司拖欠工資辭職可是,當我要求新公司支付包括在原公司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時遭到拒絕,理由是原公司與其無關,且二者加起來的年限達到16年,其最多隻能以12年為限支付經濟補償,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員工提前一個月離職有經濟補償?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員工提前一個月離職有經濟補償(員工離職經濟補償是否以12個月為限)1

員工提前一個月離職有經濟補償

編輯同志:

我在原公司工作9年後,被其以工作需要為由安排在新公司上班7年。一個月前,我因為新公司拖欠工資辭職。可是,當我要求新公司支付包括在原公司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時遭到拒絕,理由是原公司與其無關,且二者加起來的年限達到16年,其最多隻能以12年為限支付經濟補償。

請問:在我離職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與所在地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持平的情況下,新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謝萍萍

謝萍萍讀者: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你的工作年限應當涵蓋原公司和新公司。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46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與之對應,原公司将你安排到新公司,你因新公司欠薪提出辭職,新公司向你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應當涵蓋原公司。

另一方面,新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受12年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即“不超過12年”的前提,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3倍”。反之,沒有超過“3倍”不受12年限制。結合你的情況,新公司應當向你支付補償金的年限為16年。

顔梅生 法官

(據勞動午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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