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被物業起訴不交物業費的後果?因11年不交物業費市民孫先生被物業公司告到了法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業主被物業起訴不交物業費的後果?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因11年不交物業費
市民孫先生被物業公司告到了法院
物業公司稱
2009年1月1日開始
孫先生就一直拖欠物業費
至2020年12月31日
共欠交物業費27355元
請法院判其補交
到庭應訴時
孫先生承認其拖欠了11年物業費
但表示事出有因
↓↓↓
首先,11年前,因物業公司未提前通知小區停電,導緻他家中養的名貴熱帶魚全部死亡,物業公司未依約提供合格的物業服務,他有權拒交物業費。
其次,物業公司此前一直未通知或聯系他交納物業費,現在已過訴訟時效,物業公司無權要求他支付超過訴訟時效的部分物業費。
對此,物業公司解釋稱,2009年小區停電是由車輛撞斷電線的突發事故導緻,無法提前通知業主。而物業費的催交通知,他們有照片為證。
法院判決
武昌區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法官劉旭回應:法院經審查認為,孫先生提出的物業公司未提前通知停電導緻其财産受損的問題,不足以認定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達标,孫先生以此拒交物業服務費理由不成立;但該案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應适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分段計算訴訟時效期間,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訴訟時效為兩年,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訴訟時效為三年,物業公司曾于2020年12月20日在孫某家門張貼物業費用收繳通知,可視為有效催交,物業公司提交的其他催交照片缺少拍攝時間或拍攝地點等形式要件,法院未予采信,法院認定物業公司主張的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已超過訴訟時效,孫先生提出的不履行上述期間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抗辯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孫先生僅需向物業公司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共6906元。
法官提醒
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産生糾紛後,應及時協商處理,物業服務企業為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應依法依約采取有效方式向欠費業主進行催告。業主對物業服務有意見可以依法索賠,但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12月14日
武昌區人民法院
白沙洲人民法庭法官劉旭
做客長江日報“周二之約”直播室
為網友解答這些法律問題
▼
問:我是小區物業管家,管理的樓棟中有還沒裝修的毛坯房,向業主催收物業費時,有業主提出房子是空置的,物業費要打折,請問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答: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确實有“房屋交付後一年内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的規定,同時期其他地區也有類似規定,但2018年修訂、2019年施行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已将該規定删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規定,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也應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标準交納。
問:總聽說沒有和物業公司簽合同就可以不交物業費,我印象裡自己也沒有簽,請問到底是不是真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業主沒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開發商或業委會、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依然對業主有效,業主應當依約交納物業服務費。
問:我住的是高層小區,小區有物業公司,我是一樓的業主,平時不用電梯,也不用小區的娛樂設施,我享受的物業服務少,為什麼要和高層業主交一樣多的物業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現在城市小區以多層、高層建築為主,業主享有的房屋産權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服務就會涉及這兩部分,隻要物業服務公司依法依約提供服務,業主就應當依約交納物業服務費。
問:聽說小區可以不聘請物業公司,由業主進行自治,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答: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法律并不禁止物業服務企業以外的主體提供物業服務。根據了解到的情況,确有一些小區沒有選聘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而是由業委會組織聘請專門的物業服務人員提供專項的物業服務,諸如保潔、保安、綠化等,業委會成員、居民志願者也參與小區日常管理。
問:看新聞,有的小區物業公司會把小區公共收益分給業主,也有物業公司向業主發錢送禮物的,為什麼我們小區沒有?
答:根據民法典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産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于業主共有;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将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不同小區的收益、分配情況可能不同,業主可以向物業服務公司或業委會了解具體情況。
問:我們小區很多人都對物業公司有意見,覺得服務很差,請問可以換掉物業公司嗎?
答:根據民法典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屬于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可以依法依規更換物業服務公司。具體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關于收繳物業費,
您有哪些問題想反映?
針對物業管理和服務,
您有哪些意見建議?
快來武漢城市留言闆微信公衆号
點擊欄目“我要留言”留言
出品:武漢城市留言闆 來源:長江日報記者:陳勇 通訊員李金星 陳永铧 編輯:鄧瑤咨詢:陳先生 13469996274(微信同号)
更多精彩内容,請在各大應用市場下載“大武漢”客戶端。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