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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授權到期關店違約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0 20:54:34

加盟授權到期關店違約?簽訂特許加盟經營合同兩年多後,加盟店停業加盟商将合同訂立方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以個人名義簽訂的特許加盟經營合同無效這一訴求能否得到法庭支持?,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加盟授權到期關店違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加盟授權到期關店違約(停業加盟商要求解約退貨)1

加盟授權到期關店違約

簽訂特許加盟經營合同兩年多後,加盟店停業。加盟商将合同訂立方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以個人名義簽訂的特許加盟經營合同無效。這一訴求能否得到法庭支持?

  案情 專賣店停業 加盟商要求撤銷合同

  2019年4月,胡先生以杭州某品牌服飾有限公司雲南事業部的名義,與李先生訂立特許加盟經營合同,約定胡先生授權李先生在彌渡縣設立該品牌專賣店,合同期限為兩年。專賣店采取零庫存模式經營,即李先生銷售剩餘服裝,全部按原價退回胡先生。

  在保證金與道具押金一項中雙方約定,簽訂合同後,李先生一次性向胡先生交納特許經營保證金1萬元;同時,李先生要在簽約或訂貨會現場,将4萬元額定訂貨預付款彙入胡先生指定賬戶。

  2019年5月,李先生租賃商鋪并開始裝修。2019年6月,李先生向胡先生支付品牌保證金1萬元、訂貨保證金4萬元及代收道具押金19590元。随後,李先生開始進貨經營該品牌專賣店。

  2020年3月,李先生的專賣店停止經營,其退回部分貨品,雙方确定退貨款共計64015元。

  李先生認為,胡先生接收了自己退還的貨品,卻并未支付6萬餘元退貨款。而胡先生在沒有相應資質的情況下,與自己簽訂特許經營權合同,違反了商業管理特許經營條例的相關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

  而胡先生認為,其代表某品牌服飾公司與李先生簽訂合同,提供了相應的經營性資源給李先生使用。李先生獲得品牌經營資源的使用權及合同約定的服務,涉案合同有效。

  協商無果,李先生将胡先生起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胡先生賠償自己因為簽訂無效合同而産生的全部損失。

  判決 個人無權授權 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法院經調查查明,被告胡先生與該品牌服飾公司簽訂有省代區域品牌推廣經營合同,該公司授權胡先生在雲南區域市場擁有該品牌服飾的獨家代理經銷權。

  從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合同履行來看,胡先生将該品牌商标權、特許專賣的商号等相關權益許可原告李先生使用,李先生按照胡先生要求的裝修風格裝修店鋪,按照合同約定的統一經營模式開展經營,并向胡先生支付特許經營品牌保證金、道具押金等,該合同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該案中,胡先生系個人,不能作為特許經營合同的特許人對外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涉案合同違反行政法規效力強制性規定,導緻雙方所簽訂的涉案合同無效。

  而從雙方簽訂特許加盟經營合同的主體來看,某服飾公司并不是該合同的一方主體,該公司與胡先生簽訂的省代區域品牌推廣經營合同也未約定胡先生可以自行或代表該公司發展加盟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确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予返還;不能返還或沒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由此所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特許加盟經營合同無效,被告胡先生返還原告李先生品牌保證金1萬元、訂貨保證金4萬元、代收道具押金19590元、退貨款64015元。

  釋法 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代理權限一定要明确

  雲南雁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雲騰提出,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擁有注冊商标、企業标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将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我國目前對于該類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規除民法典外,主要是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此類商事行為中的具體細節加以明确。該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該條款屬于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中明确了特許人必須為企業,個人、個體工商戶及企業以外單位均不得作為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否則就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是合同無效情形。

  那是不是隻要特許人是企業以外的其他主體,特許經營合同就必然無效呢?孫雲騰認為,有一種例外情況:如果特許經營合同中作為個人的特許人與授權企業之間存在相應的授權,即代理權限中約定被授權人可代授權企業實施對外再授權、再許可的行為,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不必然導緻特許經營合同無效,但代理權限一定要明确。

  孫雲騰提醒,随着目前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許經營的商業模式也越來越多地運用到現實生活中。許多品牌為了提升競争力和影響力,更多地通過先在某一地區範圍内發展區域代理商,再由其向下發展加盟店的方式擴大市場,該行為産生的合同關系就屬于特許經營法律關系調整的範圍。

  許多人在從事此種商事活動的過程中,更多是從商業信譽和貿易習慣的角度考慮,但往往忽略了法律規則的适用問題,以緻出現大量如上述案例在内的糾紛。因此,建議不管是何種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應提高規避風險的意識,嚴格審查合同條款,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姜燕萍  來源: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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