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經常有小夥伴對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的概念十分模糊,很多人會覺得,同樣都是從現在的單位離開,隻要不是被辭退,何必去糾結主動和被動呢?對于小夥伴的這種想法,我表示十分的無奈,因為主動離職和被動辭職的差别真的很大!
為了幫助大家更快的理解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的區别,今天我就帶各位來看看同樣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兩者間的區别在哪裡。
主動離職需要注意什麼?先來說說主動離職吧,勞動者基于自身的意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的員工想要辭職,隻需要提前3天口頭告知單位即可,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建議勞動者采用書面的形式告知單位,這樣比較保險。
如果是已經轉正了的勞動者想要離職,那就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遞交辭職信,而實際操作中,很多單位會找各種理由拒絕勞動者離職,例如辭職申請必須由老闆批準,可是老闆還在外面出差沒有回來,等老闆回來在說。這種情況可以說很多人都碰到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隻要勞動者履行了提前30天告知的義務,公司是沒有任何理由幹涉的。因此很多單位為了規避法律風險,通常都會拒收或者說自己沒有收到勞動者遞交的辭職信。
為了保險期間,我們會建議勞動者采用郵寄的形式,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隻要确認郵件被公司簽收,那麼簽收後那天就視為公司已經收到了你遞交的辭職通知,接下來你要做的就是等待30天走人就行。
必須提醒的是,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有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但是!并不包括勞動者主動辭職的這一種情況,所以如果你是主動辭職的話,是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
什麼情況屬于被動離職?很多單位會告訴勞動者,員工個人向公司提出離職的這種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如果勞動者辭職的原因并不是出于自身意願,而是由于公司拖欠工資、未簽勞動合同、未繳社保、調崗降薪等這類情況導緻勞動者離職的話,這種情況就屬于被動離職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在與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要求公司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很簡單,按照你在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公司要向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而入職不滿半年的,則按你半個月的工資進行補償。
可以不辭而别的走人嗎?實際操作中,我們經常碰到勞動者不辭而别的這種任性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這樣任性的行為其實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了。
在公司沒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并且沒有做好任何工作交接就走人的話,勞動者可能需要賠償因曠工期間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而若是沒有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等文件,勞動者接下來的就業也會面臨極大的困難,社保類的問題那就更不用說了。
通常我們都會詢問想要勞動者具體想要離職的原因,根據他們的具體情況作出具體分析,最後給出最正确的回複,該拿補償的就拿補償,拿不到補償的也跟單位好聚好散。而那些想要不辭而别的勞動者,我們叮囑他們不要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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