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什麼規定?1目的為加強用人單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确保安全生産,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制度,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什麼規定?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1目的
為加強用人單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确保安全生産,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範圍
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單位所有需要配備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單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
3職責
(1)财務部負責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
(2)EHS部負責制定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标準,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登記、更換。
(3)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負責經常性教育員工正确配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定期組織檢查和維護,并做好檢查維護記錄。
4具體規定
4.1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
(1)經理選擇有資質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供方,驗證生産廠商的生産許可證及供方的經營許可證。
(2)特殊職業病防護用品應有相應的生産許可證、産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及安全标志,三證一标志齊全方可購入。
4.2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驗收及保管
(1)經理對供方所提供的物品進行驗收,同時需驗證物品的産品合格證,特種防護用品還需要供方出示由相關部門開具的安全鑒定證。
(2)進口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須符合我國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檢驗标準。尚沒有國家标準的産品可按我國認可的标準進行檢驗。
(3)檢驗合格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4)安全管理人員對所有合格入庫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遵循産品說明書或廠商建議,妥善保管,注意防潮、變質,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防止過期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到職工手中。
4.3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與使用
(1)安全員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并進行記錄建檔。
(2)用人單位不得以貨币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使用者穿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前應先檢查﹐确認安全後才穿戴。進入作業場所後,不能随便脫卸,若發現職業病防護用品穿戴移位﹐應立即糾正。
(4)在使用過程中,各種職業病防護用品應根據不同材料、不同結構盡量避免接觸具有溶解、燃燒性質的物質和尖銳鋒利的器件﹐以免部分職業病防護用品受損,影響使用壽命而失去防護性能。
(5)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和器具由個人保管并攜帶至工作崗位;公用防護用品和器具應存放在專用防護器具櫃(應急器材櫃)内,專用防護器具櫃(應急器材櫃)應置于安全、方便的地方,并由用人單位安全員保管,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存檢查維護記錄。
4.4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報廢和更換
根據職業病防護用品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作更換、報廢,由用人單位安全員負責集中收集破損、過期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準随便亂丢,集中進行報廢處理。報廢後由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按用人單位規定更換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 附則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生産與職業衛生領導小組。
(3)記錄文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标準》、《勞動防護用品發放領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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