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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務監督執紀問責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2 18:15:26

财務監督執紀問責規定?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财務監督執紀問責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财務監督執紀問責規定(第五章監督和追責)1

财務監督執紀問責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就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問題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範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适當範圍内通報,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機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履職不力、存在嚴重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視情節輕重,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進行約談、通報、挂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诿、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書面反饋采納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編制信訪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單位;

(二)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轉送、交辦、督辦情況;

(三)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建議以及被采納情況;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根據巡視巡察工作需要,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向巡視巡察機構提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主要負責人有關信訪舉報,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具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重要信訪問題,需要巡視巡察工作關注的重要信訪事項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緻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适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于其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内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内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緻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态度惡劣、作風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系;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

(三)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面輿情等處置不力,導緻事态擴大;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隐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打擊報複信訪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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