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古代時,有許多在商業方面的創新,這就為當時古代的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個重要的促進作用。而這些商業上的創舉更是為現代的金融業做出了一些史無前例的壯舉,也正是因為有這些商業部門的存在,也使商業發展更加穩定、規範化。
而本文所要和大家一起來了解的就是蒙古族為政時期的一種特殊的商業現象,這種尤為特殊的現象就是斡脫,這種特殊的現象也可以傳遞出當時的社會狀态。要談到斡脫是較為複雜的,因為這一詞所包含的内容就很為多元。但是也是因為斡脫的特殊社會地位,所以它值得探究。
元代曆代君王
本文主要是從斡脫本身的意義以及它與民事有何聯系入手,進而去理解斡脫在商業上的重要作用,除了這些以外,也離不開斡脫本身的缺陷,這幾個方面是本文要論述的重點。
一、“試玉要燒三日滿”無論是對待任何詞語,隻要是進入當時的社會生活,它就會被賦予當時社會的意義,但是這也會造成在這個詞在社會上有多重不同的意義。而在這裡,主要是講斡脫它最為初始的含義。
元代君王與他的臣子
斡脫原本的意思是共同、聯合的意思,在原來是一種運輸貨物的聯絡組織,蒙古人用自己的語言來稱之,就是“斡脫”,其實這個詞語就是對商人的一種稱謂。而對斡脫的本義,準确的來說是斡脫在使用上有着兩方面的不同:一方面是蒙古族自己所使用的一種語言;還有就是從外部所傳入的一種行言方式,主要是從西亞那一邊傳播。
在看過翁獨健先生對斡脫的相關考察後,發現元代時對斡脫的稱謂有三種:一是所謂的商人的意味,二是斡耳朵的不同語言的譯文,三是“喝壺之斡脫”。而這裡,最為常見,也是使用最為頻繁的就是商人這一意思。
元代商人
總的來說,斡脫一詞在蒙古語中早已存在,但多是用來稱呼人名和行營的意思。
《遼史》中曾記載道:“有遼始大,設制尤密,居有宮衛、謂之斡魯朵,出有行宮,謂之捺缽”。
從上面所述,不難知道“斡脫”在蒙元時期早就有此含義,主要是看它的外來意義是什麼,而從衆多文獻查找中,發現其也譯為夥伴。而對于商人這一群體而言,斡脫是特指那些遠距離販賣貨物的商人,而并非是指所有的商人,由此就可以知道斡脫所指是一種特殊的商人。
斡脫在元代時是一種特殊的商業行為,而主要是怎樣經營這種商業呢?其主要的經營途徑有兩種,分别是:一是發放高利貸,二是遠距離運輸貨物,其實斡脫一詞在商業上就是指一種尤為特殊的商業行為。
元代貴族涉獵
斡脫分别可指三個内容:斡脫商人、斡脫戶、斡脫錢,而這幾種是對當時元代的商業産生重大影響的幾個方面,也是當時商業發展的幾個重要因素。斡脫商人是在元代時期專門從事于“斡脫”商業活動的一種十分特殊的商人群體。在元代時,并非每一個商人都是從事斡脫行業的,從事斡脫之職的,都是一些“超人”。
在《元史》中是這樣記錄的:“世祖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所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為官銀賣買之人,并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稅法”。
從這裡的記載就可以看出在京城中的大富貴也不都是經營斡脫之業的,那些有經營西域之商的人也不是都為斡脫商業,而是其所長量其所要。
古代時的商業場面
而斡脫所經營的錢物就成為斡脫錢,又因為其來源于宮廷,所以又稱為斡脫官錢。而這裡
斡脫錢給當時的人們帶來了不小的财政壓力,這一點會在後面為大家主要闡述(其實後面會談到的就是斡脫的另一層所指“高利貸”)。在這裡,略述了有關斡脫的相關事物,下面所要了解的就是在元代時斡脫有何特權,其又有何危害?
二、“寓目暫為實,過者即為虛”雖然在元世祖時期,曾對斡脫之權進行過打壓和禁令,但斡脫仍受着朝廷官方的保護,可以說還享有許多特權,這些特權也為斡脫的經營提供了便利之處:經營貨物不納稅;斡脫商人可以攜帶兵器;斡脫的行商不遵行朝廷的行商時間;斡脫的采辦貨物不倉官所限等等,在這裡将其中幾點進行解釋。
不一樣的貸款——高利貸
經營貨物不納稅這一點在史書中就有記載。《元典章》中是這樣說的:“大德元年八月,福建行省準中書省、江浙行省咨杭州稅課提舉司申:‘馬合謀行泉府司,折到降真象牙等香貨官物,付價三千定,該納稅鈔一百定,本人赍擎聖旨不該納稅。咨請定奪事。”
而斡脫不按官府之時間,自己行船出商,是有這個特權的痕迹,但是随着朝廷對斡脫的政策不斷平常化,這一特權,更是随着時間而被禁止。到了文宗天曆三年三月,又诏渝中外,重申不準斡脫有此特權,至此可見原來斡脫的特權之大。
在這裡,另外需要補充一點的是,斡脫還享有騎乘驿站中的驿馬的特權,這一點是前面所未涉及到的。元代時期驿站制度是尤為發達的,可以說是遍布全國各地。驿站最初的目的是為了軍事而設,目的是為了快速的獲取軍事情報,所以在各個驿站中都配備有馬車和馬匹,以供有所需要的使者所用。
元代的軍事力量
在大德元年六月有書上奏說:“斡脫每自己尋利息,騎着驿馬坐買賣,是無體例有,将他的驿馬聖旨拘收了。”雖然中書省所提的意見被世宗采納了,但是這條規定卻還是沒有發揮什麼作用。到了大德八年三月,這種情況沒有減輕 反而是更加認為斡脫他們可以騎乘驿馬經商以及催債,隻不過在使用驿馬的時間上做了一些更改。
從以上所述,可以将斡脫的“特權”大緻的列出來:斡脫常常會逃脫關于他們所要交納的貨物稅;可以攜帶兵器;可以騎乘驿馬。雖然有朝廷對其加以限制,但是其效果卻是微小的。
三、“向陽花木易成春”在翻閱了大量的書籍後,對斡脫在民事上的關系有了一點粗略的了解,主要是從斡脫在當今民事上所存在的意義出發:斡脫是在元代時期中,朝廷的王公貴族與斡脫商人之間的一種民事關系(民事關系是根據現代的意義理解來進行的)。
元朝時期的商人
王公貴族與斡脫商人之間的關系也就相當于是一種代理權的贈與,為什麼會這樣說呢?先來了解一下他們二者的在元代時,中亞地區的回教教徒在與蒙古人有了一定的交往後,蒙人開始委托這些教徒們幫助他們經營商業以及錢财的借貸情況,這樣長時間下來二者就建立了一種密切的聯系,在這裡我們就稱之為代理人。
在元代建立後,坐擁無數錢财的蒙古族的王公貴族們就委托這種經營特殊産業的商人為自己掙錢,發放高利貸,以此來收取高額度的利息,而這種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活動被稱為“斡脫”。
有些書籍中認為這種特殊的商業關系是借貸的關系,這種關系的形成也要得益于當時的交通安全。正是因為如此,才會有源源不斷地商隊進入中國,這些具有聰明才智的商人依據他們的商業特長來進一步擴大自己的财富積累。
商人所要繳納的稅款
另一方面,手中掌握着更多财富的貴族們也是抓住了這樣的機會,貴族們将自己手中的錢财借予斡脫商人,借用他們之手來發展自己的财富。這種關系在現代并不能稱之為代理,那麼究竟什麼是代理呢?所指的代理就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以其名義向其他(這裡指第三人)承擔受領或者代領的一種關系。
而代理中最大的特點就是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民事關系。代理人的行為是要受到被代理人權限的一種約束。在對代理之意有了一定的了解後,再來看看在《黒鞑事略》中對斡脫這一事物的部分描述:
“自鞑主以下,隻以銀與回回,令其自去賈販以納息。回回或自轉貸與人;或自多方賈販;或詐稱被劫而責于州縣民戶。”
蒙古貴族将自己的錢财交與這種特殊的商人,是因為他們知道斡脫商人是有能力将自己的财富變為更多,另外就是斡脫商人本身就是十分精明和巧于商業的。而就這需要貴族們對斡脫商人有着足夠的信任和支持,斡脫商人如若想要為自己争取名利,也會将這些錢财“視如己出”,努力的為其增添更多的可能。
通行的貨币
從這上面的論述,不難看出斡脫這一種活動,就承載着斡脫商人與王公貴族,即為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也相當于一種民事範疇的民事關系,斡脫這一活動也是元代時期在民事制度上的一種創新發展。
四、“瑕不掩瑜,瑜不掩瑕”元代是深受“斡脫”之毒害,為什麼會這樣說呢?在元代時,這些入主中原的蒙古貴族,是順應發展的需要,大力推行商業,但是其錯就錯在不懂經商之門道。為了賺取高額的财富,這些貴族就寄托于“斡脫”。
正是因為“斡脫”獨受貴族們的信任,斡脫開始“肆意妄為”起來,一時間官商勾結、為虎作伥的現象層出不窮。斡脫之下的高利貸給人們帶來了極大的壓迫,一家人一旦沾染上高利貸,最後的下場就會是“賣妻棄子,猶不能償”。
元代斡脫商人的經營
百姓困于這樣的高利貸之圍,朝廷也曾為了恢複正常的商業貿易而出台過相關的政策措施,規定不能出現高利貸,隻能是一本一利,這樣政策的發布,在一定時間裡遏制了“斡脫”所帶來的一系列危害,但是時間一長就失去了它的效果。畢竟這樣的政策是危及到了貴族的直接利益,肯定會被迫停止的。
漸漸地,斡脫所帶來的弊端又一次的顯露出來,而這一次的危害更加嚴重,甚至出現了“民貸于官”的現象,這就直接威脅到了中央集權的統治,人們大衆的生活更是苦不堪言。而另一方面,斡脫這種高利貸的的形式也成為元代階級矛盾進一步激化的導火線。再加上元朝末年繁重的苛捐雜稅,進而使經濟更加蕭條……
沒有經濟的鼎力支持,則會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政治社會的發展狀況,成為元帝國覆滅的一個原因,一個強大、定力一時的蒙元帝國在我國的曆史舞台上也不過是昙花一現。
元朝時期的疆域
結語
一種制度的出現總有它出現的曆史因素,而它最後的覆滅不是它失去了其效果,而是到了“物極必反”的境界。斡脫在元代的曆史舞台上曾有它無限的光芒,但是也無法掩蓋它失敗後的凄慘之象。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斡脫在中國古代民事關系上是一種前所未有的創新之舉。從民事角度上,這一種關系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從社會角度而言,在斡脫中所經營的高利貸則是影響社會發展的一顆毒瘤,是需要正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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