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拖欠工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合理甚至是合法的情況下,無故遲延或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違法行為,無論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沒有合理甚至是合法的情況下都應當按時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資報酬。雖然法律如此規定,但實踐中仍然有衆多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斷觸碰法律的底線,也有許多勞動者在遭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不知道如何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一、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指工資應當每月支付及以月薪的形式發放,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内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二、找哪些部門?
(一)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舉報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50%--100%的補償;
(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幹預并查處;
(三)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三、有哪些賠償?
(一)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随時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标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申請支付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四、維權的時效?
(一)申請仲裁的時效是1年,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
(二)若勞動者仍在職的,仲裁時效不受上述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有哪些證據?
(一)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二)能證明在單位上班的證據。
主要有勞動合同、單位的工作證、上崗證、考勤記錄、工友的證明、以前單位支付工資的工資單或銀行交易記錄、與老闆的電話錄音等。如果能有單位直接出具結欠工資的證明或欠條,可以直接憑此證據向法院起訴。
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義及其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财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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