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9月中旬,已經召開近四個月的美國制憲會議接近尾聲,在大會的安排下,由威廉·塞缪爾·約翰遜(康涅狄格)、亞曆山大·漢密爾頓(紐約)、古弗尼爾·莫裡斯(賓夕法尼亞)、詹姆斯·麥迪遜(弗吉尼亞)和魯弗斯·金(馬塞諸塞)等代表組成的委員會負責将憲法初稿整理成最終文稿,而據麥迪遜後來的聲明,這項工作主要是由賓夕法尼亞代表古弗尼爾.莫裡斯來完成。(關于1787年憲法初稿的産生過程,請閱讀《制憲會議:争吵不休美代表摸石頭過河,互相妥協莫裡斯執筆新憲法》)
在憲法的最終稿中,莫裡斯将細節委員會所準備的初稿中的23個憲法條款縮減為7個,使得憲法文本的内容更加清晰以便于理解。而相比之傑裴遜的《獨立宣言》,莫裡斯的憲法并不追求用詞上語言優美,這是因為《獨立宣言》主要闡述的是一些根本性的原則,目的是刺激民衆内心深處對自由的渴望,所以要用詞語來修飾;而《1787年憲法》則是将《獨立宣言》闡述的的原則具體化、付諸實踐的政治架構,要讓民衆能夠從中體會到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相關,所以要用大部分人都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表述出來。
美國《1787年憲法》的執筆人:古弗尼爾.莫裡斯
值得一提的是,在憲法的序言中,莫裡斯将憲法初稿中的“我們新罕布什爾州、馬薩諸塞州、.....(大西洋沿岸自北向南各州依次列舉)的人民”修改成了“我們聯邦人民”。我們不知道莫裡斯做這樣的修改用意是什麼?也許是故意為之、也許是無意為之、也許僅僅是為了用詞簡潔,因為從表面看來,這樣的修改似乎并沒有改變本意,僅僅是表達方式不同而已。但實際上莫裡斯的修改卻将美利堅合衆國這個聯邦國家以州為主體變成了以人民為主體,也就是說新建立的聯邦政府将直接通過美國人民而不是通過各州來行使國家權力,無形中削弱了各州的主權,這就與憲法初稿中的含義有着本質的區别。
美國獨立之初的十三州(黃色部分)
如果說傑裴遜在起草《獨立宣言》的時候将自由主義思想隐藏在内,那麼莫裡斯就是将麥迪遜等人在辯論中沒有得到的國家主義思想偷偷地放進了憲法文稿中,所以說這是美國曆史上一次最為重大的修改,而且這個修改還是莫裡斯一個人在不聲不響中偷偷完成的,以至于在當時所有的反對者都沒有注意到這一點。
當然莫裡斯更沒有想到的是,他這個有意或者是無意的修改,在80多年後的一次判決中讓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維護國家的統一找到了依據。在1869年的德克薩斯懷特案中,最高法院對内戰中的德克薩斯政府脫離聯邦的行為作出了無效的判決,認為在序言中的“我們聯邦人民”指的是聯邦的所有公民,不是指聯邦中某個州的公民。因此一個州要脫離聯邦就必須要得到其它所有州的允許,而不是僅憑本州公民的表決就可以作出決定。
得克薩斯州在美國的位置
是的,這個世界就是這麼奇妙,專心追求的目标很難達到,一個不經意的改動卻改變了結果,甚至最終影響到了整個國家的發展。但無論如何,經過代表們長達四個月的辯論,人類曆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終于在1787年的夏天誕生,憲法的制定者們在當時并不知道他們做的事對于整個人類來說有多大的影響,但他們所作出的貢獻卻是任何人都無法比拟的。
這是一群偉大的人物,他們開創了一個新的時代,但我們不得不重點提起他們之中的一個人,這個人在整個大會中似乎沒起到多大的作用,并且在許多時候都是以反對者的姿态出現,這個人就是已經81歲的富蘭克林,也是參加會議的代表中年齡最大的一個人。
美國《1787年憲法》原稿
其時的富蘭克林體弱多病,是坐在椅子上被擡進會場的,并且他在大會中的發言都是由同樣來自賓夕法尼亞的代表詹姆斯.威爾遜代替。在會議中的大多數時候,富蘭克林都呈現出一種老人的頑固和不着邊際,比如堅持未來的聯邦政府應該采取賓夕法尼亞式的一院制議會、所有聯邦政府的工作人員都應該是義務工作,不應該領取任何薪水等等。而所有的代表們都因為他有着僅次于華盛頓的極高聲望,因此對他的建議不做任何反對,也不用投票表決的方式來否定他的建議,隻是默契的采用一種聽而不見的方式。
這畫面是不是很熟悉?就好比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對待年老糊塗的長輩一樣:尊重但不予采納他的意見。這不是一種漠視,更不是不屑一顧,所有的代表都認為富蘭克林是這個房間裡最為睿智的人,因此他們采用了這種特有的方式來保護這位年高任性的老人。
本傑明.富蘭克林
但在會議的最後一天,富蘭克林沒有辜負大家對他的保護與愛戴、也沒有辜負他的聲望,通過詹姆斯.威爾遜轉達了他在大會中的最後一次講話:
“我承認,我現在并不完全認可這部憲法,但是不确定自己是不是永遠都不認可它。我活了很久,也有過許多次這樣的經曆,由于有了更好的信息或更詳細的考慮,我在重要的問題上改變了自己最初的主意。我曾經認為自己是對的,但随着年齡越來越大,也越來越尊重别人的判斷........。”
“基于這些感觸,我同意這部憲法,也接受它的缺點.........。因為我不指望能有比這更好的結果了,而且我也不敢說它不是最好的。”
美國憲法中制定的三權分立制度
是的,這不是一部完美的憲法,但它最終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兩百年後的今天,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它不是最好的,但沒有比它更好的了。
這是一部偉大的憲法,但它的内容是如此的少,隻有簡短的序言和7個條款,翻譯過來隻有6千多個字。在這部憲法中,也沒有什麼太過詳細的具體内容,隻是在三權分立之下的各個部門以及聯邦和地方之間的權力劃分和約束。
序言:簡短的介紹為了建立一個完美的美利堅合衆國,保障自己和子孫後代的自由與幸福,所有聯邦人民特此制定和通過了這部憲法。
第一條:共十款,規定了參、衆議院的劃分和代表名額的分配以及産生方式,規定了議會的權利和義務、議事方式等。
第二條:共四款,規定了總統的選舉條件和選舉方式,以及權利和義務,違反憲法時的罷免方式。
第三條:共三款,規定了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共四款,規定了聯邦和州之間、各州之間的關系,以及新加入州的條件。
第五條:規定修改憲法的條件。
第六條:規定了本憲法的權力和适用範圍。
第七條:規定憲法在經過至少九個州的議會批準後即生效。
(本文為美國曆史連載文章,雖然制憲會議制定了一部新憲法,但能否得到各州的批準還尚未可知?敬請關注本賬号,我們将在下一篇文章中進行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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