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
為XX(借款用途),今通過銀行轉賬向XX借到人民币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月利率1%,于XX年XX月XX日到期時還本付息。逾期未還,則按月利率2%計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債務人)違約,守約方(出借人、債權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身份證載明的雙方(各方)通訊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導緻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借款人:XX
電話:XXXX
身份證号碼:X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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