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資質挂靠施工?君茂原創|借用資質挂靠施工,挂靠人與被挂靠人的法律責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借用資質挂靠施工?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君茂原創|借用資質挂靠施工,挂靠人與被挂靠人的法律責任
作者:高潔律師
案情簡介:
A某拟承包某開發商的樓宇施工建設,但因其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便找到B施工單位,經A某與B施工單位協商确定,B施工單位同意A某以其資質承攬該開發商的樓宇施工建設,由A某向B施工單位繳納工程總價款2%的管理費,A某對所承攬的項目施工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如造成B施工單位損失的,B施工單位有權向A某進行追償,A某應向B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雙方簽訂了名為《内部承包協議書》的挂靠協議。協議簽訂後,A某即承攬了該開發商所開發的住宅樓施工項目,A某以B施工單位的名義作為承包人亦與該開發商作為發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問:
A某作為實際施工人的挂靠人因其施工導緻工程質量問題,A某與被挂靠人B施工單位,由哪一方向發包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律師解答:
發包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問題等因挂靠造成的損失,均有權向挂靠人A某與被挂靠人B施工單位主張賠償責任,挂靠人A某與被挂靠人B施工單位應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問:
A某作為實際施工人的挂靠人為有效完成項目施工,與第三方材料商簽訂了《材料采購合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但是A某卻未依據合同約定向第三方材料商、出租方履行付款義務,A某與被挂靠人B施工單位,由哪一方向第三方材料商、出租方承擔付款義務?
律師解答:
因A某作為挂靠人對外拖欠材料款、租金,被挂靠人B施工單位是否承擔付款義務,首先要區分A某與材料商、出租方簽訂合同時,是以誰的名義訂立的。
如果A某僅已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其合同權利義務應由A某本人自行承擔,那麼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第三方材料商、出租方不得以材料、設備已用于工程建設為由而要求被挂靠人B施工單位承擔責任,故A某應依據合同約定向第三方材料商、出租方承擔付款義務;
如果A某是以B施工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或者第三方材料商、出租方是基于對B施工單位的信賴且有理由認為A某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或者構成表見代理,則B施工單位應将向第三方材料商、出租方承擔付款義務或者與A某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問:
因A某挂靠B施工單位進行項目施,造成了被挂靠人B施工單位的損失,A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答:
被挂靠人B施工單位因挂靠人A某的施工行為或合同行為,導緻B施工單位承擔責任的,因被挂靠人B施工單位對挂靠人A某僅僅是收取了工程總價款2%的管理費,在被挂靠人B施工單位對外承擔責任後,B施工單位有權基于挂靠協議關系向挂靠人A某進行追償,挂靠人A某應向B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河北君茂律師事務所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華夏孔雀城彙景軒11号寫字樓二單元311室
微信認證公衆平台:河北君茂律師事務所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