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基
1.1 檢驗批的劃分
地基子分部可以按照基礎類型劃分為一個檢驗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劃分為若幹個檢驗批。
1.2 檢驗批容量
檢驗批容量可以按地基面積,複合地基可以按樁數。
1.3 最小抽樣數量
2
樁基
2.1 檢驗批的劃分
樁可按樁類型和混凝土強度等級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2 檢驗批容量
樁基工程以按樁數。
2.3 最小抽樣數量
3
地下防水
3.1 檢驗批的劃分
(1)主體結構防水工程和細部構造防水工程應按結構層、變形縫或後澆帶等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2)特殊施工法結構防水工程應按隧道區間、變形縫等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3)排水工程和注漿工程應各為一個檢驗批。
3.2 檢驗批容量和最小抽樣數量
4
混凝土結構
4.1 檢驗批的劃分
各分項工程可根據與生産和施工方式相一緻且便于控制施工質量的原則,按進場批次、工作班、樓層、結構縫或施工段劃分為若幹檢驗批。
4.2 檢驗批容量和最小抽樣數量
最小抽樣數量依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15确定。
5
砌體結構
5.1 檢驗批的劃分
(1)所用材料類型及同類型材料的強度等級相同;
(2)不超過250m3砌體;
(3)主體結構砌體一個樓層(基礎砌體可按一個樓層計);填充牆砌體量少時可多個樓層合并。
5.2 檢驗批容量
砌築的立方量
5.3 最小抽樣數量
砌體結構分項工程中檢驗批抽檢時,各抽檢項目的樣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應少于5确定。
6
鋼結構
6.1 檢驗批的劃分
6.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5-2001确定。
7
鋼管混凝土結構及型鋼混凝土結構
7.1 檢驗批的劃分
可參照混凝土和鋼結構的劃分原則
7.2 最小抽樣數量
鋼管混凝土結構依據《鋼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628-2010确定;型鋼混凝土結構可依據《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施工規範》GB50901-2013确定。
8
鋁合金結構
8.1 檢驗批的劃分
8.2 最小抽樣數量
按《鋁合金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576-2010确定。
9
木結構
9.1 檢驗批的劃分
9.2 最小抽樣數量
按《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6-2012确定。
10
建築地面
10.1 檢驗批的劃分
應按每一層次或每層施工段(或變形縫)劃分檢驗批,高層建築的标準層可按每三層(不足三層按三層計)劃分檢驗批。
10.2 最小抽樣數量
抽查數量應随機檢驗不應少于3間;不足3間,應全數檢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築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每檢驗批抽查數量應按其房間總數随機檢驗不應少于4間,不足4間,應全數檢查。
10.3 檢驗批容量
按自然間(或标準間),其中走廊(過道)應以10延長米為1間,工業廠房(按單跨計)、禮堂、門廳應以兩個軸線為1間計。
11
抹灰
11.1 檢驗批劃分
(1)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個自然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抹灰面積30㎡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1.2 最小抽樣數量
(1)室内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 間時應全數檢查。
(2)室外每個檢驗批每100㎡應至少抽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
11.3 檢驗批容量
室内抹灰按自然間(或标準間),室外抹灰按面積。
12
外牆防水
12.1 檢驗批劃分
應按照外牆面面積500㎡~1000㎡為一個檢驗,不足500㎡時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2.2 最小抽樣數量
每個檢驗批每100㎡應至少抽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且不得少于3處;節點構造應全部進行檢查。
12.3 檢驗批容量
按外牆面面積。
13
門窗
13.1 檢驗批的劃分
(1)同一品種、類型和規格的木門窗、金屬門窗、塑料門窗及門窗玻璃每100 樘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100 樘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同一品種、類型和規格的特種門每50 樘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 樘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3.2 最小抽樣數量
(1)木門窗、金屬門窗、塑料門窗及門窗玻璃,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 樘,不足3 樘時應全數檢查;高層建築的外窗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6 樘時應全數檢查。
(2)特種門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時應全數檢查。
13.3 檢驗批容量
按樘數計算。
14
吊頂
14.1 檢驗批劃分
同一品種的吊頂工程每50 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吊頂面積30㎡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 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4.2 最小抽樣數量
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 間時應全數檢查。
14.3 檢驗批容量
按房間數。
15
輕質隔牆
15.1 檢驗批劃分
同一品種的輕質隔牆工程每50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輕質隔牆的牆面30㎡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5.2 最小抽樣數量
(1)闆材隔牆: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間,不足3間時應全數檢查。
(2)骨架隔牆: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間,不足3間時應全數檢查。
(3)活動隔牆: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間,不足6間時應全數檢查。
(4)玻璃隔牆: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間,不足6間時應全數檢查。
15.3 檢驗批容量
按房間數。
16
飾面闆(磚)
16.1 檢驗批劃分
(1)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内飾面闆(磚)工程每50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施工面積30㎡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外飾面闆(磚)工程每500~1000㎡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6.2 最小抽樣數量
(1)室内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間,不足3間時應全數檢查。
(2)室外每個檢驗批每100㎡應至少抽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
16.3 最小抽樣數量
室内按房間數計,室外按面積計。
17
幕牆
17.1 檢驗批劃分
(1)相同設計、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幕牆工程每500㎡~1000㎡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同一單位工程的不連續的幕牆工程應單獨劃分檢驗批;
(3)對于異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牆,檢驗批的劃分應根據幕牆的結構、工藝特點及幕牆工程規模,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确定。
17.2 最小抽樣數量
(1)每個檢驗批每100㎡應至少抽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
(2)對于異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牆工程,應根據幕牆的結構和工藝特點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确定。
17.3 檢驗批容量
按面積計。
18
塗飾
18.1 檢驗批劃分
(1)室外塗飾工程每一棟樓的同類塗料塗飾的牆面每500㎡~1000㎡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室内塗飾工程同類塗料塗飾的牆面每50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塗飾面積30m2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8.2 最小抽樣數量
(1)室外塗飾工程每100㎡應至少檢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
(2)室内塗飾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 間時應全數檢查。
18.3 檢驗批容量
室外按面積計,室内按房間數計。
19
裱糊與軟包
19.1 檢驗批劃分
同一品種的裱糊或軟包工程每50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施工面積30m2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9.2 最小抽樣數量
(1)裱糊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間,不足3間時應全數檢查。
(2)軟包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間,不足6間時應全數檢查。
19.3 檢驗批容量
按房間數計。
20
細部
20.1 檢驗批劃分
(1)同類制品每50間(處)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處)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每部樓梯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0.2 最小抽樣數量
(1)櫥櫃制作與安裝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3間(處),不足3間(處)時應全數檢查。
(2)窗簾盒、窗台闆和散熱器罩制作與安裝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3間(處),不足3間(處)時應全數檢查。
(3)門窗套制作與安裝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3間(處),不足3間(處)時應全數檢查。
(4)護欄和扶手制作與安裝工程,每個檢驗批的護欄和扶手應全部檢查。
(5)花飾制作與安裝工程,室外每個檢驗批應全部檢查;室内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3間(處),不足3間(處)時應全數檢查。
20.3 檢驗批容量
按房間數或處計,樓梯按部計。
21
屋面
21.1 檢驗批的劃分
各分項工程宜按屋面面積每500m2~1000m2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m2應按一個檢驗批。
21.2 最小抽樣數量
(1)基層與保護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應按屋面面積每100㎡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且不得少于3處。
(2)保溫與隔熱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應按屋面面積每100㎡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且不得少于3處。
(3)防水與密封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防水層應按屋面面積每100㎡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且不得少于3處;接縫密封防水應按每50m抽查一處,每處應為5m,且不得少于3處。
(4)瓦面與闆面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應按屋面面積每100㎡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且不得少于3處。
(5)細部構造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應全數進行檢驗。
21.3 檢驗批容量:按面積計。
22
建築給水排水及供暖
22.1 檢驗批的劃分
建築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項工程,應按系統、區域、施工段或樓層等劃分。分項工程應劃分成若幹個檢驗批進行驗收。
23
通風與空調
23.1 檢驗批的劃分
子分部中的各個分項,可根據施工工程的實際情況一次驗收或數次驗收。
23.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3-2002确定。
24
建築電氣
24.1 檢驗批的劃分
(1)變配電室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的檢驗批,主變配電室應作為1個檢驗批;對于有數個分變配電室,且不屬于子單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應分别作為1個檢驗批,其驗收記錄應彙入所有變配電室有關分項工程的驗收記錄中;當各分變配電室屬于各子單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時,所屬分項工程應分别作為1個檢驗批,其驗收記錄應作為分項工程驗收記錄,且應經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彙總後納入分部工程驗收記錄中。
(2)供電幹線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的檢驗批,應按供電區段和電氣豎井的編号劃分。
(3)對于電氣動力和電氣照明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其界區的劃分應與建築土建工程一緻。
(4)自備電源和不間斷電源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應分别作為1個檢驗批。
(5)對于防雷及接地裝置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的檢驗批,人工接地裝置和利用建築物基礎鋼筋的接地體應分别作為1個檢驗批,且大型基礎可按區塊劃分成若個檢驗批;對于防雷引下線安裝工程,6層以下的建築應作為1個檢驗批,高層建築中依均壓環設置間隔的層數應作為1個檢驗批;接閃器安裝同一屋面,應作為1個檢驗批;建築物的總等電位聯結應作為1個檢驗批,每個局部等電位聯結應作為1個檢驗批,電子系統設備機房應作為1個檢驗批。
(6)對于室外電氣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的檢驗批,應按庭院大小、投運時間先後、功能區塊等進行劃分。
24.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303-2015确定。
25
牆體節能
25.1 檢驗批的劃分
(1)采用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做法的牆面,每500~1000㎡面積劃分為—個檢驗批,不足500㎡也為—個檢驗批。
(2)檢驗批的劃分也可根據與施工流程相一緻且方便施工與驗收的原則,由施工單位與監理工程師共同商定。
25.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确定。
26
幕牆節能
26.1 檢驗批的劃分
(1)采用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做法的幕牆,按照幕牆面積每1000m2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1000m2也為一個檢驗批。
(2)檢驗批的劃分也可根據與施工流程相一緻且方便施工與驗收的原則,由施工單位與監理工程師共同商定。
26.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确定。
27
門窗節能工程
27.1 檢驗批的劃分
(1)同一廠家的同材質、類型和型号的門窗每200樘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200樘也為一個檢驗批;
(2)同一廠家的同材質、類型和型号的特種門窗每50樘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樘也為一個檢驗批;
(3)異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門窗檢驗批的劃分也可根據其特點和數量,由施工單位與監理工程師協商确定。
27.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确定。
28
屋面節能工程
28.1 檢驗批的劃分
(1)采用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扣除天窗、采光頂後的屋面面積每1000m2面積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1000m2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檢驗批的劃分也可根據與施工流程相一緻且方便施工與驗收的原則,由施工單位與監理工程師共同商定。
28.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确定。
29
地面節能工程
29.1 檢驗批的劃分
(1)檢驗批可按施工段或變形縫劃分.
(2)當面積超過200㎡時,每200㎡可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200㎡也為一個檢驗批。
(3)不同構造做法的地面節能工程應單獨劃分檢驗批。
29.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确定。
30
采暖節能工程
30.1 檢驗批的劃分
采暖系統節能工程的驗收,可按系統、樓層等進行。
30.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确定。
31
通風與空調節能工程
31.1 檢驗批的劃分
通風與空調節能工程的驗收,可按系統、樓層等進行。
31.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确定。
32
空調與采暖系統冷熱源及管網節能工程
32.1 檢驗批的劃分
空調與采暖系統冷熱源設備、輔助設備及其管道和管網系統節能工程的驗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熱源系統及室外管網進行。
32.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确定。
33
配電與照明節能工程
33.1 檢驗批的劃分
建築配電與照明節能工程驗收的檢驗批劃分應按GB50411-2007規定執行。當需要重新劃分檢驗批時,可按照系統、樓層、建築分區劃分為若幹個檢驗批。
33.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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