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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遺囑四種方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03:22:21

民法典遺囑四種方式(遺囑有效有多嚴格)1

遺囑是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關乎遺囑人、遺囑繼承人及法定繼承人的相關權益。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就會被認定無效。本文針對七種遺囑的形式生效要件進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本文會附《繼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的相關規定,以便能更好進行對照、查閱。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為五種,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後,根據《民法典》第1134條至第1139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為七種,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新增)、錄音遺囑、錄像遺囑(新增)、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民法典》實施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民法典效力規定”)第23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證遺囑,民法典施行後又立有新遺囑,其死亡後,因該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發生争議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民法典》1142條第3款:“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的規定,最後一份有效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而不再是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效力(《繼承法》第20條第3款)。因此,遺囑的日期至關重要。遺囑的日期,要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無論缺失哪一項,都會因日期不全而導緻遺囑無效。以下為七種遺囑在簽名和記錄名字、注明“年、月、日”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民法典遺囑四種方式(遺囑有效有多嚴格)2

一、除口頭遺囑外,簽名和記錄名字、注明日期(年、月、日)是有效遺囑的重要形式要件

1、自書遺囑(《民法典》第1134條、《繼承法》第17條第2款)

遺囑的全部内容都應當是遺囑人親自書寫完成。自書遺囑的形式上,要注意的:第一,年、月、日如果沒有明确是農曆的,則推定書寫的是公曆。第二,自書遺囑有多頁的,從遺囑的形式上來說,既可以在每頁上都簽上遺囑人的姓名,也可以隻在遺囑的最後一頁簽名[1]。筆者認為,為避免不必要的争議,還是每頁簽名和注明日期為好。

2、代書遺囑(《民法典》第1135條,《繼承法》第17條第3款)

《民法典》第1135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表述,相較于《繼承法》第17條第3款:“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規定,發生了變化。《繼承法》規定的代書遺囑,由代書人注明日期,其他人員無需再簽署日期,簽名即可。《民法典》規定的代書遺囑,要有遺囑人和2名以上見證人簽名、遺囑人和見證人還要簽署同樣的日期,在形式上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這裡還有個情況,就是代書遺囑不止一頁,那麼需要每一頁都簽名和日期的嗎?答案是肯定的,每一頁都要簽名和注明日期,若其中一頁沒有簽名或注明日期的,則該頁代書遺囑無效。《民法典》第1136條關于打印遺囑的規定,也是要求每一頁簽名、注明日期

民法典遺囑四種方式(遺囑有效有多嚴格)3

3、打印遺囑(《民法典》第1136條)

《民法典》第1136條新增的一種遺囑形式。根據《民法典效力規定》第15條:“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争議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産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的規定,遺産未處理,但遺囑人留有打印遺囑的,應當适用《民法典》的規定,對打印遺囑進行認定。《民法典》明确規定,遺囑人、見證人應在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與代書遺囑一樣,每一頁要遺囑人和2名以上見證人簽名、遺囑人和見證人還要簽署同樣的日期,在形式上才符合法律的規定,若其中一頁沒有簽名或注明日期的,則該頁打印遺囑無效

4、錄音遺囑(《民法典》第1137條,《繼承法》第17條第4款)

《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了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民法典》第1137條在《繼承法》規定錄音遺囑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即遺囑人、見證人要在錄音中記錄本人的姓名,還要記錄年、月、日,也就是說,遺囑人和每一位見證人在進行見證時,需要各自說出自己的名字,各自說出錄音的時間,若有人沒有說出名字或沒有說出日期,緻使有效見證人少于2人的,即使遺囑人和每一位見證人在其他載體或者另行出具書面材料等說明錄音的過程的,也應當認定該錄音遺囑無效

錄音遺囑,遺囑人和每一位見證人應在錄音過程中說出各自的名字,并各自說出日期,任何事後的補救的行為,都無法将無效的錄音遺囑轉變為有效的錄音遺囑

民法典遺囑四種方式(遺囑有效有多嚴格)4

5、錄像遺囑(《民法典》第1137條)

《民法典》第1137條新增的一種遺囑形式。錄像遺囑與錄音遺囑有很大的相似性,卻因記錄有人像,比錄音遺囑更直觀。因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之一是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肖像,因此,錄像的畫質應當清晰,若模糊到無法辨認錄像中的人物,應認定錄像遺囑無效;若是該份遺囑也不具備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的,應認定遺囑無效

關于錄像遺囑的日期,《民法典》第1137條後半句的規定:“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毫無疑問,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錄像中說出年、月、日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法條表述的是“記錄”,那麼,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錄像的現場布置了挂曆、體現具體日期的挂鐘等,僅有遺囑人或者1名見證人(有效)說出與挂曆等一緻的日期,此種情況下,能否認定錄像遺囑已“記錄”了年、月、日?筆者認為,應嚴格按照《民法典》規定,認定錄像遺囑的效力。遺囑人和見證人未在錄像遺囑中分别說出時間的,應認定該份錄像遺囑無效

民法典遺囑四種方式(遺囑有效有多嚴格)5

6、公證遺囑(《民法典》第1139條,《繼承法》第17條第1款)

《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與《繼承法》第17條第1款的内容基本一緻。根據2000年《遺囑公證細則》第13條第5項:“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内容:(五)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第17條第1款第4項:“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四)遺囑内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内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确,簽名、制作日期齊全”;第2款“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對所要公證的遺囑,需要有日期、簽名。

如果要公證的遺囑符合代書、打印遺囑等形式,也要符合《民法典》的規定,以防公證遺囑被撤銷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不符合代書、打印遺囑等的形式要件被認定無效,最大可能的保護遺囑人的權益。

7、口頭遺囑(《民法典》第1138條,《繼承法》第17條第5款)

《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的一種遺囑形式。本條并未就口頭遺囑的訂立日期問題進行規定,即日期不是口頭遺囑有效的要件之一。

二、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遺囑見證人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代書遺囑、打印遺囑(新增)、錄音遺囑、錄像遺囑(新增)、口頭遺囑,均要求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當見證人有兩名以上的,隻要最後認定有效的見證人至少為兩名時即符合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第1140條(《繼承法》第1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4條(《繼承法意見》第36條)對見證人的資格進行了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民法典》增加了“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這個規定的适用,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時候也不能作為見證人。比如,筆者使用的方言是閩南語,老一輩大多使用的是閩南語,而且聽不懂、也不會普通話,當這類僅說方言的遺囑人立遺囑時,一定要懂方言(閩南語)的人才可以作為見證人,如果不懂方言(閩南語)就不能作為見證人。再比如,代書、打印遺囑的,一定要識字的人才能作為見證人。錄音錄像遺囑的,聾人就不能作為見證人。

民法典遺囑四種方式(遺囑有效有多嚴格)6

三、實務建議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以史為鑒面向未來:

(一)見證人身份的确認

針對見證人的身份信息,可以讓見證人提供身份證原件,讓見證人在身份證複印件上簽名,該份材料作為遺囑的附件。

應明确告訴見證人,見證人簽名、口述名字時,記錄的是身份證上的名字,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直接讓見證人記錄、口述自己的身份證号碼,從而更好的确定見證人身份信息的唯一性。

錄音、錄像遺囑中,見證人平時有其他的稱呼、或者曾用名的,應當在錄音的開頭處明确這個情況,如口述“我是XXX,大家平時都叫我老三”,以防錄音遺囑的聽者誤解多個稱呼就是有多名見證人,而是能明确知曉多個稱呼也僅代表其中1名見證人。

(二)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遺囑、錄像遺囑的建議

1、自書遺囑

本人書寫全部的内容,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多頁的,建議每一頁都簽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有塗改、增删等,在塗改、增删的部分,仍需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議,甚至有可能導緻遺囑無效。

2、代書遺囑、打印遺囑

遺囑人和兩個以上見證人,該份遺囑要有遺囑人和2名以上見證人簽名、遺囑人和見證人還要簽署同樣的日期。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多頁的,遺囑人和兩個以上見證人均必須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3、錄音遺囑、錄像遺囑

錄音遺囑的,遺囑人和兩個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和每一見證人在錄音中,依次口述本人的姓名,還要依次口述年、月、日,需要各自說出自己的名字。

錄像遺囑的,除要做到符合錄音遺囑的條件外,錄像的畫質應當清晰,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錄像中說出年、月、日。錄像要一氣呵成,不能中斷,若中斷,應當重新錄制,避免不必要争議。

【參考資料】

[1]《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領導小組,P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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