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方違約定金能退嗎?南都訊 賣房簽訂合同後又嫌棄房價過低,單方将定金及利息退還買家,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對于市民黃女士而言,2020年發生的一樁房屋交易糾紛,讓她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房沒賣成,還被推上被告席,被索賠20餘萬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賣房方違約定金能退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南都訊 賣房簽訂合同後又嫌棄房價過低,單方将定金及利息退還買家,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對于市民黃女士而言,2020年發生的一樁房屋交易糾紛,讓她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房沒賣成,還被推上被告席,被索賠20餘萬元。
南都記者獲悉,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黃女士被認定違約,需支付買家10萬元違約金。
房東:女兒因疫情不能回國辦過戶,取消賣房被索賠20餘萬
據黃女士介紹,其和女兒在珠海市鬥門區共同擁有一套房産,面積92.73平方米,自己占1%的份額,尚在美國留學的女兒占99%份額,2020年其通過微信聯系當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委托出售房屋。
不久,中介公司便找到了買家盧先生夫婦。同年5月29日,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房屋合同》,約定黃女士以103萬的價格,将房屋轉讓給盧先生夫婦,買方在合同簽訂時應支付5萬元定金。
合同還約定:“如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義務,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以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如賣方逾期履行超過十五個工作日的,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或支付轉讓總價款20%的違約金,買方因維權所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等由賣方承擔”。
翌日,雙方又簽訂《價格确認書》,再次确認了購房價格等内容。不料幾個月後,這起交易驟起風波,導火索是黃女士要取消合同,不賣房了。
談及原因,黃女士自稱另有隐情,其女兒作為房屋共有産權人當時在美國留學,因疫情無法按預期時間回國,無法進一步辦理房屋交易手續,且在《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上,中介公司未得到其女兒同意及簽字,在這種情況下,涉案合同應當無效,而且其早在同年8月2日就退還了買家支付的定金,還另外支付了75元利息。
不久,黃女士就被買家以單方違約為由告上法庭,索賠20萬元違約金以及相關訴訟費用。
買家:黃女士賣房後嫌價格低了,單方違約
對于黃女士的說法,買家盧先生夫婦并不認同。
在法庭上,盧先生和妻子提供了兩人與黃女士溝通的錄音光盤等證據,稱黃女士是在簽訂《三方合同》後,嫌出售的房屋價格過低,單方違約取消合同,其稱女兒在國外因疫情無法回國、無法辦理過戶隻是個幌子。
盧先生和妻子同時反映,2020年8月2日,中介公司組織其和房東黃女士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但黃女士在三方合同尚未協商一緻解除的情況下于當天退還定金及利息,實質上是單方悔約行為。
盧先生夫婦出示的一段錄音證據還顯示,其曾聯系黃女士詢問為何單方退購房定金,當時黃女士稱:“不管了,我說退還那個押金給你,你喜歡怎麼告就怎麼告。你不想取消合同的話,是要一直拖着嗎?”。
錄音中,盧先生的妻子表示:“我都肯等了”。黃女士則回答:“那就單方取消,你肯等,我這兩年女兒回不來我房子要出租你接受得了嗎”。後來的法院判決書對這段錄音的真實性予以确認。
盧先生夫婦認為,黃女士随意悔約的行為無視合同的嚴肅性,已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總價款20%的違約金即20.6萬元。
對此,黃女士承認,其說過關于售房價格過低的話,但這是在簽訂合同當天沒有收到定金前說的,是不能如期收到定金的抱怨話語,不能視作取消合同的根本原因,其也不清楚單方退還定金是毀約行為。
法院:黃女士違約應賠償買家10萬餘元
買賣雙反各執一詞,真相究竟是什麼?簽訂房屋交易合同,收取定金後,房東又單方退還定金和利息不再賣房,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因争執不下,黃女士與盧先生夫妻各自踏上法律維權之路,該案曆經一審、二審,于近日迎來了最終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從事實考慮,案涉房屋系黃女士以女兒名義購買并登記99%産權份額的。即案涉房屋的實際投資購買人和處分權人實質上是黃女士。從盧先生夫婦提供的證據及錄音光盤内容結合中介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可以認定是黃女士在簽訂《三方合同》後嫌出售的房屋價格過低,想達到取消合同目的。
法院認為,房東黃女士随意悔約的行為是無視合同的嚴肅性,已構成根本性違約,以盧先生夫婦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酌定黃女士應向盧先生夫婦支付違約金10萬元,同時賠償5000元律師費,一審案件受理費4540元,由黃女士負擔4000元。
黃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南都記者楊亮 實習生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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