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曹先生(化名)和妻子趙女士(化名)結婚後,一直共同經營着一家飯店,在夫妻倆的精心規劃下飯店的生意蒸蒸日上,雖然說不上是什麼大買賣,但在當地也陸續開了幾家分店。
可前幾年,由于各種原因曹先生的飯店生意每況愈下,飯店也是一家家倒閉,但畢竟是自己和妻子一輩子的心血,曹先生還幻想着能夠東山再起,不惜貸款苦苦支撐。
可疫情徹底擊碎了曹先生的希望,飯店最終還是被迫關門,曹先生不僅沒能保住飯店,自己和妻子也是背上了一身的債。
可更讓曹先生和趙女士接受不了的是,自己的兩個兒子居然在這個時候想和自己斷絕關系,而原因竟是擔心“父債子償”牽連到自己。
一氣之下,兩人在兒子早就準備好的《斷絕關系聲明》當中簽了字。
【事件分析】
在上述事件當中其實是存在兩個法律問題的:1.斷絕父子、母子關系是否合法;2.“父債子償”是否符合現在的法律規定。
1.斷絕父子、母子關系是否合法?
目前,我國并沒有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規定,所以這樣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曹先生、趙女士和兒子簽署的《斷絕關系聲明》并沒有法律效力的,曹先生、趙女士與兩個兒子之間仍保留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撫養、贍養、繼承等)。
除非是子女符合收養條件被他人收養,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父債子償”是否符合現在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父債子償”自古有之,但卻不符合現在的法律規定,借貸行為一般屬于一種借貸合同關系,而不論是《合同法》還是《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都确定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借貸合同隻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父母、子女之間同樣屬于獨立的個體,所以“父債子償”并不合法。
但父母欠債後過世,子女應在繼承的遺産範圍内償還父母生前所欠下的債務,說是“父債子償”其實也是用父母的錢還生前的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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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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