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重大疾病婚前應告知另一方?□ 以案普法□ 王奇,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一方有重大疾病婚前應告知另一方?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 以案普法
□ 王奇
結婚是人生大事,幸福美滿的婚姻不僅要求男女雙方情投意合,更要求雙方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
孫某與王某在2020年10月初通過相親網站相識,于2021年1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王某與孫某并沒有像其他夫妻一樣如膠似漆,相反孫某一直堅持與王某分房居住。一段時間後,王某質問孫某,孫某才說出實情。原來,孫某生性風流,頻繁流連于夜店、酒吧等場所,因身體不适就醫後确診患有梅毒。患病後孫某痛定思痛決定擇一人以終老,這時正好遇到王某,雙方感覺脾氣相投,決定結婚。但是,孫某并沒有在婚前将其患有梅毒的事實告知王某。得知真相的王某猶如遭受晴天霹靂,将孫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孫某早于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梅毒,但未向王某履行婚前告知義務,對于王某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具有重大影響,最終判決撤銷孫某與王某的婚姻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該規定中明确的重大疾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三種: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具體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王某的遭遇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可以依法行使婚姻撤銷權。
為了避免各方法律關系處于長期的不确定狀态,民法典規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對于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一年的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所以當事人應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規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隻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被撤銷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并不因此而受影響,一方面,父母雙方仍應當對所生子女負撫養、教育義務,若由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權;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時,亦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父母死亡的,子女亦享有繼承權。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蒲曉磊整理)
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