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浙江常山的小洪去溫州給同學小何慶祝生日。兩人去山區遊玩時,小何将買來的“死飛”自行車借給小洪騎,她自己騎着普通自行車,在一個轉彎下坡處,小洪連人帶車掉下了山崖,不治身亡。
小洪的父母認為小洪出事騎的自行車不符合國家規定,是禁止銷售、禁止上路的。對于出售自行車的自行車店和借車給小洪的小何都有責任,因此将雙方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定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何承擔20%的責任,小洪自己承擔30%的責任。
啥是“死飛”自行車?
死飛又稱單速車、固定齒輪自行車。有極大多數的人認為死飛即是沒有刹車的自行車,但這種認知是不完全正确的,死飛刹車時可以通過反向作用腳踏,輔助制動。車體靜止狀态下反向蹬踩腳踏闆可以倒行。
(圖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陳亮)
“死飛”符合相關的标準和技術要求嗎?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以及它的制動,都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标準。其次,根據我國現行自行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每一輛自行車應當有兩個制動系統,一個制動前輪,一個制動後輪,就是要有兩個刹車,并且自動系統應當操作靈活,而且能夠滿足該要求對于自動性能的規定。所以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死飛”自行車的裝置是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2005年自行車生産的要求,所以它不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
小何将“死飛”自行車交給了小洪去騎行,他是不是應該對自行車的性能盡到提醒的義務呢?
小何把存在安全隐患的自行車提供給小洪來騎行,實際上就很可能把風險轉移到了小洪的身上。對于小何而言,他應該盡到一個提醒和叮囑的義務。像這種情況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也比較普遍,比如說幾個好友一塊喝了酒,其中有人要酒後駕車,但朋友應該提醒他不該酒駕,更不能把車借給喝酒的人,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道理是一樣的。
自行車店為什麼要承擔一半的責任?
首先來說“死飛”自行車是不符合上路要求的,在技術标準上它是有缺陷的。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7條的規定,商家明知道産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産、銷售,這樣如果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就有權要求進行相應的懲罰性的一些賠償。
在實際當中,如果商家生産銷售不符合質量規定的産品,那就由相關的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産者、銷售者來限期改正。如果不改的話,那可能就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之後還不改,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在一審判決中,為什麼死者小洪的責任比重比提供自行車的小何多?
我們可以從這幾點方面來看。首先小洪已經年滿18歲,是成年人。在這個前提下,她應該有自己獨立的判斷,即便小何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行車借給她,這車能不能騎?有沒有刹車?其實一騎行她就應該去辨别和知道。另外,小洪在騎車的時候沒有戴頭盔,這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安全隐患。根據《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自己也有過錯的話,那就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應該也是據此來進行的責任分配。
“死飛”自行車和場地自行車很像,它并不符合上路的标準,如果在限定區域内從事這樣的運動,也希望大家戴好頭盔,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将危險系數降低再降低。
編輯:徐雯 責編:李偉曼 監制: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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