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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規定内不能辭退員工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1-22 14:47:40

哪些情形下單位可辭退員工

用人單位隻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這裡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過錯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什麼是法律規定内不能辭退員工(哪些情形下單位可辭退員工)1

(三)非過錯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除以上四種法定允許辭退員工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或者做法辭退員工都屬于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N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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