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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随意更改工作時間麼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4-06 16:41:23

用人單位可以随意更改工作時間麼?基本案情:王某與某房地産公司于2019年8月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銷售員入職培訓時,王某學習了該房地産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員工手冊中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早9點至晚9點,一周工作六天,具體的出勤時間以排班表為準,上述工作時間為員工正常出勤時間超出上述時間,員工需填寫加班申請,經部門經理批準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2021年2月,王某要求某房地産公司依法支付其平日延時加班費及休息日加班費雙方因無法協商一緻,王某于2021年3月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案件審理中,該房地産公司辯稱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王某已知曉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在職期間未向公司提交過加班申請,其主張的平日延時加班費及休息日加班費沒有事實依據,不應支付舉證質證程序中,王某提交了釘釘打卡記錄,房地産公司提交了王某的考勤記錄及工資台賬,經互相質證,雙方對證據的真實性均予認可,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用人單位可以随意更改工作時間麼?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用人單位可以随意更改工作時間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工作時間能超出法定工作時間嗎)1

用人單位可以随意更改工作時間麼

基本案情:

王某與某房地産公司于2019年8月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銷售員。入職培訓時,王某學習了該房地産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員工手冊中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早9點至晚9點,一周工作六天,具體的出勤時間以排班表為準,上述工作時間為員工正常出勤時間。超出上述時間,員工需填寫加班申請,經部門經理批準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2021年2月,王某要求某房地産公司依法支付其平日延時加班費及休息日加班費。雙方因無法協商一緻,王某于2021年3月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案件審理中,該房地産公司辯稱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王某已知曉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在職期間未向公司提交過加班申請,其主張的平日延時加班費及休息日加班費沒有事實依據,不應支付。舉證質證程序中,王某提交了釘釘打卡記錄,房地産公司提交了王某的考勤記錄及工資台賬,經互相質證,雙方對證據的真實性均予認可。

審理結果: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王某平日延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的仲裁請求。

争議焦點: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工作時間能超出法定工作時間嗎?

案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适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并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确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據此可以看出,公司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幾個要件:第一,公司規章制度制定必須經民主程序;第二,公司規章制度的内容不得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第三,公司規章制度必須向勞動者公示。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否則不能作為仲裁機構審理勞動争議的依據。

本案中,王某提交的釘釘打卡記錄,房地産公司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雙方在勞動者的出勤時間上沒有異議。經審查,房地産公司規章制度雖經民主程序并向王某履行告知義務,但規章制度中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該企業規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依據。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實際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故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支持王某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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