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節輕微,對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或者經過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作出不交付法院審判的決定。不起訴,是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種終止訴訟的程序性處理。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為增強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說服力,加強不起訴決定書的釋法說理是深化檢務公開,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不起訴決定書應從以下三方面加強說理:
加強對證據的說理。證據是準确認定刑事案件事實的客觀依據,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礎,也是促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的有力武器。不管是有罪證據,還是無罪證據;不管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不管是實物證據,還是言詞證據,每件證據都要圍繞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能力說理論證。首先,圍繞證據客觀性說理。證據的客觀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證據是已經發生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依賴于證明案情的各種證據材料,說理要闡述清楚證據的客觀性、獨立性,辦案人員隻有收集、利用這些事實作為證據,而不能改變歪曲這些事實。其次,圍繞證據的關聯性說理,證據的證明力取決于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或者說,證明對象直接決定着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且這種客觀聯系必須為人們所認識,才對證明案件有實際的意義。再次,圍繞證據的合法性說理。證據的證明能力又稱證據資格,是證據的法律屬性,隻有存在形式、收集方式、出示和查證都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才具有作為證據的資格。證據應當由法定人員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證據必須具備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來源。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确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證據認定、采用作了嚴格規制。證據一旦被确認為非法,即使再有證明力,也不能被采用。因此,加強證據說理,對還原事實真相,使群衆了解犯罪過程,具有重要意義。
加強法律适用說理。法律适用既包括程序法,也包括實體法;既包括從重處罰,也包括從輕處罰。加強法律适用說理既有利于體現刑法罪刑相适應原則,也有利于體現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原則。加強法律适用說理,首先,要加強對法律适用條款的說理。引用法律條款定罪處罰被告人,需要釋明條款本身的含義,由于立法的精練性和技術性,簡單的法律術語通常蘊含深刻的法治意義,對于案件當事人以及人民群衆,可能難以準确理解。其次,要加強論證的說理。我國法律屬于成文法,辦案适用的是演繹推理,需要對前述推理過程進行說理,使犯罪事實、法律适用和最後處理有理有據,以期達到情、理、法相融合,從而使普法效果最大化。再次,要加強處理結論的說理。不起訴,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受其他法律制裁,如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公安機關要進行治安處罰;造成财産損失的,要依法賠償。對于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還要進行監督考察。如果不充分說理,有的會誤認為放縱犯罪分子,影響司法公信力。
加強對被不起訴人說理。加強對被不起訴人說理是不起訴決定的本質和核心,要避免不起訴決定公文化、格式化、泛泛化,就要注重說理教育的差異化和個性化,由于不起訴的原因和類型不同,對被不起訴人的說理也各有側重。對構成犯罪,因證據存疑或其他情形不受刑罰處罰或免除刑罰處罰的,要敦促其悔過自新;對于不構成犯罪的,要加強法治教育,預防其走上犯罪道路。加強對被不起訴人說理,首先要分析其個性特征,如年齡、性别、性格、文化、家庭狀況等都影響着其對社會的認知,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理解,要培養其法治意識,必須考慮這些因素。其次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要把嚴謹的法律術語通過群衆能夠接受的方式生動活潑地表達出來,展現不起訴決定說理的親和力、說服力、感染力,增強群衆對檢察工作的内心認同。(檢察日報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蔣毅)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