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對簿公堂
對于借貸細節
雙方争議不斷
證據卻隻有一次轉賬的備注
“還”字讀音有歧義,熟人借錢要不回
老楊和老李都在某休閑度假酒店的後廚工作,其中,老李是廚師長,老楊是廚師,二人過去曾為同學。
2014年,老李以資金周轉為由向老楊借款5萬元,老楊實際給了老李4.8萬元的現金,約定利息2000元。2017年,老李再次向老楊借款4萬元,老楊同樣實際給了3.8萬元現金,約定利息2000元。
由于雙方十分熟悉,借款時,老李沒有向老楊出具借條,也沒有明确還款時間。
2019年4月,老李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老楊還款2萬元,2019年6月又通過支付寶轉賬1萬元,并備注“轉一萬,還剩餘6萬”。2020年1月,老李再次通過支付寶向老楊轉賬1萬元。
之後,老李便沒有再向老楊轉賬還款。多次催要無果後,老楊将老李訴至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歸還剩餘的5萬元。
對此,老李辯稱,他第一次借款4萬元,第二次借款4萬元,實際給付3.5萬元,借款本金7.5萬元,利息5000元,共計8萬元,他已經還了4萬元,隻剩4萬元未還。
同時,對于2019年6月支付寶的備注——“轉一萬,還剩餘6萬”,老李和老楊對“還”字的讀音和意義有所争議。
老李稱,轉給老楊的1萬元是用來“還(huán)”剩餘的6萬元欠款的,轉賬後隻欠借款5萬元。老楊則稱,該備注的意思是老李轉完1萬元後,“還(hái)”欠6萬元沒給。
除此之外,老李還提出,2019年5月,他轉給老楊的7980元中的4000元,以及2019年10月轉賬的6400元,均為還款,應該予以扣除,實際欠款應為2.96萬元。
法院:“還”取“hái”意,其他轉賬系工資
審理過程中,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聚焦于兩個問題。
一、轉賬備注裡“轉一萬,還剩餘6萬”中“還”的讀音及意義
根據法律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确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老李陳述該條備注是在未與老楊見面的情況下還款時作出的特别說明,其在可以直接作出“尚欠5萬元”明确意思的情況下,卻使用“還(huán)”剩餘6萬元的表述,與正常語言邏輯習慣不符,理解為“還(hái)”剩餘6萬元,較符合常理。
此外,老李稱借款本金為8萬元,2019年4月還款2萬元,又主張2019年5月轉賬7980元中的4000元為還款,但在2019年6月備注時又未将該筆還款扣除,二者存在矛盾之處。
因此,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認為,轉賬備注中的“還”應取“hái”意,即2019年6月還款1萬元後,老李尚欠老楊6萬元。
二、2019年5月和10月,老李給老楊的兩次轉賬是否為還款
2019年3月至9月,老楊在該酒店後廚上班。因老李是廚師長,老楊的工資和獎金便由老李次月定時發放。
2019年4月至10月,老李分别向老楊轉賬3000元、7980元、3980元、3980元、4401元、4200元、6400元。
在雙方均表示每月工資于次月發放,且老楊工資已經結清的情況下,老李并未舉證證明,5月轉賬7980元中的4000元和10月轉賬的6400元是還款,或其通過其他方式向老楊發放過工資。因此,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對老李主張的1.04萬元系還款的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老李償還老楊5萬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老李也将尚欠老楊的5萬元借款按時歸還。
法院:借錢需謹慎
在日常生活中,如遇他人借錢,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口頭借貸有風險。口說無憑,很多人礙于情面不要求借款方出具借條,存在無法證明借貸合意的風險。出借款項應留存借條等書面債權憑證,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身份、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内容。
二是現金交付有風險。款項交付方式要慎重,現金交付難以“留痕”,盡量采取銀行轉賬、支付寶或微信支付等能證明支付情況的方式。若因特殊情況隻能現金交付的,也要保留好現金來源或有見證人在場。
三是借條用語要規範。在寫借條或者轉賬備注中,語言的表述很重要。中國語言中有很多的多音字,表示不同的意思,例如本案中的“還”,其念“hái”和念“huán”時,分别表達的意思就大不相同。因此,在表述時一定要寫清楚,避免産生歧義。
文章來源:六合法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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