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朋友咨詢我一個問題,他的一個親屬交通肇事緻一人死亡,已經被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了,但是因為家裡經濟狀況不好,沒有多餘的錢賠償對方。對方尚未出具諒解書。
如果不進行賠償,對方應該不會出具諒解書。那這種情況下,被告人能被判處緩刑嗎?
我相信,這個問題是幾乎每一個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被告人都會遇到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我們可以看到,上述刑法關于宣告緩刑的條件裡,并沒有把“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作為宣告緩刑的必要條件。另外,刑法也沒有把“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不諒解”規定為不得适用緩刑的條件。
由此可知,在法律上,在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書的情況下,被告人是可以被判處緩刑的。
但是,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取得諒解書的話,其實是極難獲得緩刑的。
即使有自首情節,即使并沒有其他惡劣情節,也很難獲得緩刑,當然不是完全沒有可能,但是難度是非常之高。但是反過來,如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獲得緩刑則相對容易得多。
諒解在刑事案件中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在于法官的判決理念,法官其實是想通過判決實現“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所以說,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還是建議被告人積極通過主動賠償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書,以獲得緩刑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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