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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0 18:58:53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案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制定”而目前有關這方面的文件,隻有1998年建設部和财政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它規定:(1)買賣商品房時,購房者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者繳交專項維修基金;(2)專項維修基金在當地銀行專戶存儲,嚴禁挪作他用;(3)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主管部門将專項維修基金交給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物業管理公司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檢查監督;(4)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專項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5)各級房産、财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監督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制定使用計劃報批、财務預決算、審計監督和業主查詢對賬制度,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案例?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案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亟待完善)1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案例

“專項維修資金”(原稱“專項維修基金”)是指法律規定由業主繳納的,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它對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維持與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業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過去,該款項多由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們代收。但是,這筆重要的“住宅養老保險金”卻常常被不法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挪作它用。據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數據顯示,2002年廣州專項維修資金與銀行實際存款之間存在着近1.4億元的缺口,專項維修基金被相關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截留、挪用問題相當嚴重;而2003年全市專項維修資金歸集量僅為1.95億元,缺口更高達6.5億元。為此,廣州一些樓盤的業主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翠湖山莊業主通過法律途徑趕走舊管家後發現,544萬元的專線維修資金被挪作它用,緻使小區消防和監控系統處于癱瘓狀态卻沒有資金維修;廣地花園約900萬元的專項維修資金被挪用,業主房子漏水時物業管理公司卻稱沒錢不願意修。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制定。”而目前有關這方面的文件,隻有1998年建設部和财政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它規定:(1)買賣商品房時,購房者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者繳交專項維修基金;(2)專項維修基金在當地銀行專戶存儲,嚴禁挪作他用;(3)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主管部門将專項維修基金交給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物業管理公司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檢查監督;(4)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專項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5)各級房産、财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監督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制定使用計劃報批、财務預決算、審計監督和業主查詢對賬制度。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規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較差,難以适應新的形勢要求。比如:規定将專項維修資金交給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劃撥,有未經資金所有人――廣大業主的委托擅自處分他人财産之嫌;而業主委員會何時對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如何進行,以及業主們如何查詢對賬等具體操作程序又尚未明确。

所以,要使專項維修資金真正成為業主房屋的“養老保險金”,原來的《管理辦法》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細化和完善。

一、确保開發商履行商品房保修義務

根據國務院及建設部的相關規定,保修期内的商品房維修由開發商負責;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業主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隻有等保修期滿後才能動用(一般來說,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時限不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可能達70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而《管理辦法》對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界定是:共用部位指建築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戶外牆面、樓梯間等;共用設施設備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電梯、供電線路、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等。

這樣,如果業主裝修一段時間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出現問題,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及開發商都将各執理據,造成糾紛。若開發商不履行保修責任甚至于賣完房屋後就解散公司,可憐的業主們将面臨無錢修繕的困境(因按規定,自存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要到保修期後才使用)。因此,有必要在原來的《管理辦法》中訂立新的條款,确保開發商及施工單位履行商品房保修義務。如要求開發商先交部分維修資金等等,防止開發商推卸、逃避保修期内應承擔的維修責任。

二、減少行政強制,促進業主自治

原來《管理辦法》中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等條款,侵犯了業主的正當合法權益。本來,自繳自用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個人的私有财産。而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的做法,從嚴格意義的法理上說應是一種侵權行為,非但不能有效地保護業主的私有财産,并且容易産生“官商勾結”侵吞維修資金等腐敗行為,應予重新修訂。

同樣地,房屋屬于業主的私有财産,它的維修和保養問題業主比誰都更加關心。因此,在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标準,以及如何使用和管理等問題上,應适當擴大業主的自治權力(筆者以為這些問題本身就屬于個人私事的範疇),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必要制定一些強制的法令來規範其行為,但可以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同時制訂一些具體的指導意見供其選擇和參考。

三、加強管理,杜絕資金挪用現象

當前,無論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要管理好專項維修資金都有相當大的難度。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數額巨大(如廣州市足額繳交的專項維修資金就高達十億元左右),專職從事物業行政管理的人員編制卻有限;若由業主委員會管理,其成員多為兼職,時間、精力不足;若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市場經濟下企業追求最大利潤的經營思想讓業主不寒而栗。

“群衆的眼睛是雪亮的”。筆者以為,應當在發揮上述三方作用的同時,調動起每一個業主的積極性,讓業主各自監管其繳交的專項維修資金,從而加強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管力度。這方面可以參照廣州市的做法:對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樓盤或是已繳付維修基金的業主,應使每位業主都有一張由指定銀行發出的、類似公積金儲蓄卡的《專項維修資金專用卡》。通過此卡,業主可以随時在銀行櫃員機上查詢、監督自己名下的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付和使用情況。

當然,加強對挪用專項維修資金行為的處罰力度也很關鍵。筆者建議,除了應嚴格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嚴厲處罰違法的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之外,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業主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行為,也應在新的《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确,給予其必要的行政處分甚至于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如果能夠将各種不當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緻使業主利益受損的行為也列入處罰條款之内,将更是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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