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必須寫上這幾句話?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房屋租賃合同必須寫上這幾句話?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地址: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陽曆)止。
第三條 房屋租金
該房屋租金為每年 元整每月 元整、押一付三
第四條 付款方式:簽訂此協議之日起1日付清。
第五條 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1、水、電費;2、煤氣費;3、物業管理費(衛生費);
1)水表數( ) 2)電表數( )
第六條 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将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月向甲方提出,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七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不按時交納租金的;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八條 租賃期間應注意電氣防火、防盜、防觸電,防發水,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造成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九條 提前終止合同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1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簽訂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1個月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定,并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緻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簽名)
乙方( 簽名)
簽訂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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