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除了秦時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其他各代處決犯人都在人秋以後,這就是古時常說的“秋決”。當然,如果是重要刑犯或處于非常時期,也是要立即處決的。
各朝代行刑的具體月份,也是不一樣的。西漢時,在十月至臘月間執行死刑,其他時間不能執行死刑。唐宋時期,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私兵,家仆)、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季執行死刑,否則要判一年徒刑。唐宋時的法律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有人在計算後認為,唐朝一年裡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80天。
明代規定在秋分以後、立春以前執行死刑,若有在“立春以後至秋分以前處死刑者,杖八十” 。那麼,為什麼要在秋後處決犯人呢?
古時候,由于科學技術的落後,對于人類社會和自然界的一些現象,人們不能正确解釋。因此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着一個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造世主賜予的,因而所從事的一切行為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秋冬行刑,正是适應天道,順乎四時。
這種思想發展到西漢,出了個儒學大師董仲舒,他說天意是“任德不任刑” , “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從此, “秋冬行刑”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直到封建社會最後一個王朝清朝,也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需在秋季處決。
“秋決”的具體月份随着朝代變更也稍有改動。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采用,直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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