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我們在網上會看到一些官員或者企業管理人員被免職、撤職、還有辭職等,分不清楚這裡有什麼不同和區别。比如我們就拿辭職來說,又分為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等。下面我就做一個簡單的說明,但願你能從中明白它們的區别與不同之處。
一、免職
免職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免職隻是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有明确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 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 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 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 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五)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二、撤職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人員,一般會降低原來級别。
撤職是一種處分形式,分為撤銷黨内職務、撤銷行政職務兩類,分别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給予了詳細的規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還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别”,也就是說,與免職不同,被行政撤職處分者要降低級别,且工資待遇也要受到影響;黨内撤職和行政撤職的禁止晉升時長均為兩年。兩年後,他們也還有恢複級别乃至繼續晉升的機會。
三、降職
降職在《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的表述為“降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标準執行。”
與撤職一樣,降級處分的有效期也是兩年,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别,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處分期滿不視為恢複原級别、原職務。與撤職不同的是,降級有可能隻降一級,也有可能連降好幾級。
在網上我們有時看到所謂“斷崖式”降級的官員,這些人基本上不可能再官複原職了;而對于降級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複原先級别甚至晉升的可能性。
四、辭職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因公辭職就是因為要擔任的新職務和老職務之間有法律沖突,所以需要辭職。
有因公辭職,也就會有因私辭職,但是通常稱為“自願辭職”,主要是因為個人原因。
責令辭職就是任免機關認定其已不再适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則是主動辭去領導職務、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辭職卻不答應的話,也一樣可以責令其辭職。
其中責令辭職為被動接受組織處理,而引咎辭職則是督促其主動承擔責任的行為。一句話,除了自願辭職是主動選擇離開官場,其他幾種情形依然會留在黨政幹部序列中,除非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并不會影響級别和待遇。
改任非領導職務
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我們常聽說的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都屬于非領導職務,也被稱為“虛職”。
如果說一個領導幹部從領導職務調整為非領導職務,他的職級沒有發生變化,但是他的工作任務和手中的權利會相應“縮水”。
對于這些轉任非領導職務的幹部來講,如果在影響期内表現出色,他們也有再“轉正”的機會。
調離、改非、免職和降職的
還有可能再提拔
因不适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職的,兩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内不安排職務,兩年内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
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在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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