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如何書寫,這裡不予詳述;仲裁請求(或訴訟請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此處亦不予細說。隻強調一點,仲裁請求(或訴訟請求)并非兒戲,漏項、少算,都有可能給當事人帶來重大損失,甚至有些當事人損失了卻不自知!
今天,我要說的是,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為什麼不宜詳述?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與上訴狀、再審申請書在這方面有何區别?
謹記:不要把“不宜詳述”不當一回事!以下讨論的任何一種情況,都可以在我經曆的案件中找到原型,更不要說其他律師接觸的類似情況的案子。
一、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為什麼不宜詳述?
在說這些之前,我們得先認清一個事實: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的目的隻是啟動訴訟程序,并非詳盡叙述的最佳時機。
“不宜詳述”的相對問題就是“盡量詳盡”!有的當事人認為,自己作為申請人(或原告),為什麼有理還不能多說,有理還不能詳盡闡述?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盡量詳盡”豈不是能夠更好地展示自己的觀點、态度,更便于被申請人(或被告)、仲裁員(法官)明辨是非?因此,在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上,有的當事人将事實書寫得事無巨細,把法條呈現得清楚明白……
其實,這是犯了書寫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的一個大忌!“盡量詳盡”不是不可以,擺事實、談觀點不是不行,列法條、釋法理不是不能,而是要分時間、地點、場合、階段……
1.當事人如果想在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盡量詳盡闡述,無異于用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說服被申請人(或被告)、仲裁員(或法官),那可能就錯了。
對于被申請人(或被告)而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兩種可能:一是知道自己無理,但就是不願意成全申請人(或原告)的仲裁請求(或訴訟請求),希望通過仲裁(或起訴)實現自己降低損失或拖延時間的目的;二是知道原告無理,但又溝通無效,希望通過仲裁委(或法院)來尋求一個相對公正的結果。要知道,通常情況下,在走仲裁(或訴訟)程序之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原告與被告之間都溝通、交流過。隻不過,很多時候是因為雙方無法達成一緻意見,最後才鬧到仲裁委(或法院)。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說,寫得再詳盡也無用。
對于仲裁員(或法官)而言,寫得再詳盡,也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兩個弊端:一是過于詳盡,邋裡邋遢,讓他們看不到重點,不能直擊要害。仲裁員(或法官)手上的案件并不比每個律師的少,事情并不亞于很多企業員工的繁雜。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根本就沒有太多的時間、精力去看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上那些“流水賬”及事無巨細的表述;二是在沒有确切證據之前,他們根本無法判斷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的内容真實性,甚至可能因為内容太詳盡,篇幅太多搞得頭暈腦脹、火冒三丈。同時,這份内容還可能是可能是申請人(或原告)的一言堂,追究申請書(或起訴狀)上的每個細節有可能是做無用功。與其此時追究,不如庭審過程中辨别真假。如此說來,也沒有必要累述。
2.當事人如果想在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盡量詳盡闡述,那就猶如打仗的時候把自己的火力點全盤暴露在敵人的眼皮底下,人家想怎麼收拾你就怎麼收拾你。
對于有些案子,有些證據可能是一個關鍵,沒必要在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和盤托出,除非當事人是想給對方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彌補證據,想萬全之策;對于有些案子,有些法條可能對方代理人、仲裁員(或法官)都不知道,何必在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上予以詳述?這種情況不是不存在!比如,我之前做的一個交通事故、工傷雙賠的案子,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究竟有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這個問題,恐怕當時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甚至包括仲裁員等都是一臉懵。最後,即使鬧到再審,也無濟于事,我方本不該有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卻被法院支持了。
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為什麼要交多份,因為法院收到立案之後,除了法院保留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外,同時還要郵寄一份給被申請人(或被告)。也就是說,當事人一旦把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遞交出去,那就不算什麼秘密,尤其是針對被申請人(或被告)。當事人傻傻地寫得詳詳細細,把底牌全都亮了出去,難不成是想讓對方有所防備?這麼一說,也不能“盡量詳盡”。
3.當事人如果想在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盡量詳盡闡述,那很可能是說多錯多,甚至把自己框死在裡面,或者反勝為敗。
這個問題,在平時的生活、工作中,很多人應該有所體會。任何一個人,做的事情越多,自己就越容易出錯。寫仲裁申請書(或起訴書)同樣如此,寫得越多,錯得越多;描述得越詳盡,越容易把自己框死。這個現象在我平時的代理案件中,尤其多。舉一個例子,當事人自己寫仲裁申請書,裡面明明白白地寫着“……支付2018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09日期間的經濟補償金……”殊不知,2018年3月10日隻是當事人轉正時間,之前還有一段試用期。要知道,試用期也應該算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内。到了起訴法院的時候,再請律師,也沒法更改這個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同時,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說得越多,越不利于在仲裁(或開庭)時候的答辯。因為有些事情需要随機應變、見招拆招,尤其是針對對方的證據、答辯情況,但一旦申請人(或原告)在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寫得太明确、太詳盡,那就沒法随機應變、見招拆招,都被框死了。
另外,有些事實說多了,反被對方當做證據、把柄,成為訴訟程序中的漏洞,甚至變成官司敗訴的關鍵。比如,有些雖然是客觀事實,但是卻與法律法規相悖,法律不予支持;有些甚至是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當事人卻傻傻地分不清,一股腦地寫上去。曾經有一個勞動糾紛的案子,勞動者去申請仲裁的時候,周六加班費因為勞動者自己統計的一個加班時間被支持了。公司不服,于是在起訴狀上寫道,“周六上班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雙方協商一緻的結果,不應該支付加班費”。瞧一瞧,這起訴狀寫得多詳盡,說得多“有理”。本來勞動者沒有十足的證據證明周六加班,現在一句話被公司自認了;本來周六加班就應該支付加班費,被公司的所謂“協商一緻”拒不支付加班費。這種周六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公司,如此書寫起訴狀,不敗都難!諸如類似情況,在我代理過的案件中,都有過。
二、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與上訴狀、再審申請書在這方面有何區别?
僅以當前讨論的問題來說,上訴狀、再審申請書就有所不同了!
為什麼上訴?因為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也可能認定事實錯誤,亦可能法律适用錯誤,等等。
為什麼申請再審?同樣,當事人的申請再審的事由必須合理合法。
那麼,我的上訴狀也好,再審申請書也罷,甚至是抗訴申請書,都需要有理有據,不僅要呈現有證據證明的事實,還要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支撐自己的訴求,這個時候就需要“盡量詳盡”。
盡量詳盡地表述之前的判決錯在哪裡,應該怎樣,法律法規是什麼,怎麼理解這些法律法規,是否适用于目前的案例……當然,盡量詳盡也不是說反複強調、重複累述、眉毛胡子一把抓,也是要有重點,詳略得當,讓别人看得到關鍵,抓得到要領,讓法官一目了然。具體有多詳盡,我這裡确實不好描述。以我經曆過的案子為例,一份提成工資的再審申請書,曾經寫過三四十頁的内容,其主要目的就是說明二審認定事實錯誤在哪裡,一個一個地指出來。
如果有可能,還可以适當聲情并茂,以理服人的同時以情感人。比如,我在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也采取了這一招。大概案情就是某體育公司請人(遊泳救生員)來幫忙打掃遊泳池,以便營業。負責人要求打掃清潔的人清理完成後就離開,結果有一個人卻出去穿上泳衣又折返回泳池準備遊泳,在跳水過程中摔傷,于是要求公司賠償。上訴狀中,我寫到——
被上訴人私自跳水受傷,不遵守規則,謊言騙賠(跳水摔倒謊稱滑倒),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有悖公序良俗,應自行承擔後果。
被上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也應該為自己的不利言行獨立承擔責任。不僅如此,作為一名有遊泳救生員職業證的人,已經具備遊泳救生技能,比正常人更具備安全遊泳及急救的知識,更應當充分預見在未開放、未放滿水、未營業、有禁止跳水标識的遊泳池跳水的危險性,并自覺規避此類危險行為。
被上訴人私自跳水,不僅不遵守規則,沒有安全意識,違反社會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同時因私自跳水受傷一事緻上訴人公衆評價降低,企業形象受損,經營受到嚴重影響,損失慘重。不僅如此,被上訴人跳水受傷之後,為了得到賠償,竟然一直撒謊,狡辯自己是滑倒受傷。另外,被上訴人受傷後,其他在場人員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并護送被上訴人去醫院救治,上訴人不存在過錯。
被上訴人跳水受傷,後果令人痛惜,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對于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予以鼓勵、不予以保護,如果“誰鬧誰有理”,“誰傷誰有理”,明明是自己的過錯行為受傷,但始終要找他人的原因,來為自己的過錯買單,社會的道德水準将大打折扣,也會助漲這種不正之風。被上訴人作為一名在校大學生,為了得到賠償而撒謊,這種不誠信行為,不應該得到别人的同情,也不能讓上訴人為這種嚴重不符合常理的謊言買單。
重點是最後一段!這份上訴狀雖然不是什麼典範,也未必值得借鑒、參考,但還是那句話,除了“盡量詳盡”還可以以情感人;雖然最後上訴的判決結果如我所願地改判了,也未必是“以情感人”的結果,但我個人認為“以情感人”至少對法官的思想有所觸動。
三、其他問題
1.“盡量詳盡”在什麼時間或者什麼地方?
仲裁也好、起訴也罷,不是靠一份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就把整個事情做完了,後面的開庭等流程又做什麼呢?因此,“盡量詳盡”是在代理意見或答辯狀上。
2.對于訴訟請求,可能不同的案件,其差異較大,不便一一列舉,但對于勞動争議類的糾紛,絕大部分仲裁請求基本上可以羅列出來。
不管是仲裁申請書,還是起訴狀,關鍵問題在于對仲裁請求、訴訟請求不遺漏、不少計算金額。至于“事實與理由”部分,三言兩語,三五幾句,簡單說一下即可。
這裡,就再啰嗦兩句,将仲裁請求可能涉及的事項整理了出來。每個人不一定全部都有,需要申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仲裁事項。
事項①: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扣發的工資×元(×年×月工資×元、×年×月工資×元……);【注:第一,最好是括号注明哪些月份扣發了工資,扣發了多少。這樣便于仲裁委的工作人員一目了然,也便于申請人用證據一一印證。第二,所有扣發的工資一一累加】
事項②: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的工資×元;【注:第一,可能因為與公司發生糾紛,公司沒有發放離職前的一個月或者兩個月的工資。第二,所有扣發的工資一一累加】
事項③: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至×年的提成工資×元;【注:一定要有證據證明有提成工資,且提成工資具體多少(比如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等文件上有包括提成方式、計算方法的規定)】
事項④: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至×年×月的加班工資×元;【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标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事項⑤: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至×年×月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差額×元;【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事項⑥: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至×年×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元;【注:第一,一般情況下,雙倍工資差額有時效。當然,有些地方似乎沒有嚴格執行時效問題。第二,雙倍工資差額為n】
事項⑦: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未休年休假工資×元;【注:第一,一般超過一年上班時間的,都有年休假。是否休假,根據證據情況說話。第二,年休假工資計算方式為本人月工資÷21.75×年休假天數×200%(年休假天數根據上班時間确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事項⑧: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至×年的年終獎×元;【注:一定要有證據證明每年有年終獎,且年終獎具體多少(比如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等文件上有明确的約定)】
事項⑨: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至×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元;【注:必須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事項⑩: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至×年×月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注:第一,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試用期滿月工資×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約定試用期2個月并已履行,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6000元,因法律法規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可約定一次試用期,則第二次約定2個月試用期屬違法約定的試用期,該用人單位應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12000元(6000元/月×2個月);又如,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約定試用期4個月并已履行,試用期滿後月工資标準為6000元,因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則超出法定試用期期間上限的2個月屬違法約定的試用期,該用人單位應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12000元(6000元/月×2個月)。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标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事項⑪: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至×年×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元和賠償金×元;【注:第一,有些時候,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可以同時要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第二,經濟補償金為n,賠償金為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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