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訊問語言基本原理

訊問語言基本原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6 02:32:24

訊問語言基本原理(是一種有罪推定思維)1

▐ 撰文/李逍遙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對質型”訊問則是指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采取讓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會見并對質的方式,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的訊問方法。

這種訊問方式有别于訊問策略,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偵查階段就獲得了對質的機會,從而打破了偵查訊問的封閉性,被部分偵查人員視為快速獲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重要手段。

訊問語言基本原理(是一種有罪推定思維)2

這種辦案方式固然能在一定意義上提高偵查訊問的效率,但卻存在如下問題:

一、于法無據

➤ 在原則層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款明确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由此在我國刑事立法中确立了程序法定的原則。

➤ 在具體規則層面,《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由此明确了訊問的主體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8條則具體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程序;

此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9條規定,為查明案情,在有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據此,偵查機關訊問必須按照上述條文規定的程序,由偵查人員圍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受處罰情況、有無犯罪事實的供述或辯解等内容進行,被害人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但這種辨認具有非直接接觸的特點,法律并未允許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有直接的會見。因而,“對質型”訊問中,偵查人員允許被害人介入訊問程序的做法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不符合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

訊問語言基本原理(是一種有罪推定思維)3

二、于理不通

(一)“對質型”訊問打破了訊問程序的封閉性

偵查訊問作為偵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相對秘密和封閉的特征。這是由偵查階段的前在性決定的:偵查階段是刑事訴訟的前在程序,偵查的質量直接決定了案件證據的質量,進而對于後續的審查起訴和審判環節産生重大影響。

為保證偵查質量,偵查機關必須及時、全面地固定證據,防止因偵查信息洩露而導緻隐匿、毀滅證據或串供等有礙偵查情形的發生。因而,偵查行為往往需要保持秘密性和封閉性。

“對質型”訊問方式打破了偵查訊問的秘密性,被害人既非有權參與審訊的偵查人員,也非具有保密義務的執業律師,也非具有輔助功能的翻譯人員,法律未規定被害人參與訊問過程的相關程序,也未規定被害人有不洩露案件辦理情況的法律義務,貿然讓被害人參與審訊過程加大了偵查信息洩露的風險,可能對後續證據的收集和固定産生不利的影響,從而降低案件偵查質量。

訊問語言基本原理(是一種有罪推定思維)4

(二)“對質型”訊問違反了訊問個别進行的精神

訊問單獨進行是法治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刑事偵查程序同樣遵從這一規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9條第2款明确規定:“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别進行。”

此處“個别”應當作兩方面的理解:

一者,同一案件有多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對各個犯罪嫌疑人單獨進行訊問,不能讓兩名甚至兩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在場同時接受訊問,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間互相幹擾作證;

二者,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除偵查人員及法律規定可以在場的有關人員外,不允許有其他人員參與訊問。

個别訊問的原理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本質上是一種認知的外在化體現,期間包括對客觀事物的感知、記憶和表達的過程。因此,在某些案件中,對于同一事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完全可能因為個體的差異導緻認識的不同,其所表達的意思也就可能截然相反。

再者,客觀性是所有證據形式的基本屬性之一,言詞證據的客觀性就表現在證據的提供者隻能就其親身感知的案件事實提供證據,而不能發表猜測性、評論性或者推斷性的言詞證據。如此一來,言詞證據本身體現了較明顯的主觀性,因而具有易變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征。

基于上述原理,偵查訊問的目的并非通過讓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進行對質的方式,最終讓其中一方改變言詞證據,進而獲得較為一緻的證據,而是通過法定的取證程序,客觀全面地固定雙方的證據,為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活動提供事實認定的基礎。

(三)“對質型”訊問本質上是有罪推定的體現

在“對質型”訊問中,之所以在訊問階段安排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進行對質,原因在于偵查機關并不相信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供述與辯解,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為了“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謊言,偵查機關通過讓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直接對質,壓縮了犯罪嫌疑人自我辯解的空間,迫使犯罪嫌疑人及早說出案件真實情況,從而提高偵查效率。由此可知,“對質型”訊問方式暴露出偵查人員先入為主的思想,是有罪推定觀念的繼續,應當予以制止。

三、實踐中可能造成冤假錯案

任何一個訴訟制度想要正常運轉,至少都必須在一定程度上聲稱自己發現了真實,而且能夠最大限度地發現真實。發現真實就意味着更加接近實質正義。那麼,對質訊問是否更能發現真實,更能實現實質正義呢?答案是否定的。

以筆者參與辦理的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為例,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人員訊問伊始堅持否認了自己實施詐騙行為,但偵查人員深表質疑并拒絕記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為盡快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偵查機關在首次提訊過程中便讓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進行對質,後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按照被害人的陳述“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檢提時,承辦人發現這一問題并進行深入調查,最終還原了案件的真相,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一案例表明,“對質型”訊問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偵查效率,但效率的提高并不意味着更加接近案件真相,反而會阻礙真相的浮現,最終導緻無辜的人蒙冤受屈。當一種程序不僅不能有助于發現事實,還會造成無辜之人遭受冤屈,這種程序就喪失了正當性基礎。

四、關于“對質型”訊問方式的反思

“對質型”訊問方式的出現并非偶然現象,其僅僅是公安機關執法不規範的一種表現方式,有的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公安機關還存在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訊問筆錄制作不規範、未嚴格核實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等問題。

這些問題看似細小瑣碎。但背後折射出的問題是多方面的:一是偵查人員的人權保障意識不足;二是程序正當意識仍有待提高;三是偵查監督程序有待完善。

為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從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大人員培訓力度,更新人權保障理念。事實表明,有罪推定的辦案思維提升了錯判的風險,而錯案的發生所污染的是司法的源頭,動搖的是司法的根基。在案多人少的嚴峻形勢下,公安機關更應當加強人員培訓,更新執法理念,嚴把證據質量,防止冤枉無辜。

➤其次,要加強檢警配合,審查引導偵查。加強檢警之間的配合是實現“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強化檢警之間的配合符合刑事司法規律,而具體配合方式就體現為審查引導偵查——公訴機關通過采取提前介入案件偵查的方式,就案件的偵查方向、偵查程序、偵查方法等内容進行指導,以此提升偵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最後,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增強偵查程序的監督力度,保障案件偵辦始終在法律的軌道内進行。北京市檢察機關創新監督機制,通過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派駐檢察室,從刑事案件立案開始即進行監督,彌補了偵查階段“黃金24小時”的監督空白,拓寬了偵查監督的線索渠道,有效保障了案件的偵辦質量。

訊問語言基本原理(是一種有罪推定思維)5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