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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最新處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4 02:17:11

濫用職權罪最新處罰?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濫用職權罪最新處罰?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濫用職權罪最新處罰(哪些人會犯濫用職權罪)1

濫用職權罪最新處罰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刑法把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一起規定在第九章渎職罪,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3〕167号)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和渎職犯罪主體的相關規定,刑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産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渎職罪主體适用問題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讨論了刑法第九章渎職罪主體的适用問題,解釋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渎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渎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在認定濫用職權罪主體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負責人員與具體執行人員的責任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渎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号)第五條,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渎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渎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2.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渎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号)第七條,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渎職罪主體适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适用渎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屬行政執法事業單位的鎮财政所在編幹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鎮财政所所長是否适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複(高檢發研字〔2000〕9号),對于屬行政執法事業單位的鎮财政所中按國家機關在編幹部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

4.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對海事局工作人員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答複》(高檢研發〔2003〕第1号),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的管理職權,是國家執法監督機構。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在從事上述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5.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的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渎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複》(高檢發釋字〔2002〕3号),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雖尚未列入公安機關建制,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實施渎職侵權行為的,可以成為渎職侵權犯罪的主體。

6.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第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2〕5号)(檢例第5号),随着我國城鎮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深入推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管理社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實踐中,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渎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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