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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規對創業闆影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7 06:14:16

退市新規對創業闆影響?12月14日晚間,滬深交易所同步發布退市新規,在退市标準、退市程序上進行具體優化,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修訂退市相關業務規則回答了記者提問,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退市新規對創業闆影響?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退市新規對創業闆影響(創業闆新增三類情形)1

退市新規對創業闆影響

12月14日晚間,滬深交易所同步發布退市新規,在退市标準、退市程序上進行具體優化,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修訂退市相關業務規則回答了記者提問。

據了解,深交所先後在2012年、2014年、2018年啟動三次改革,建立了财務類、交易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四類強制退市指标體系。2019年以來,深市強制退市公司數量達到18家,退市改革成效逐漸顯現。

但是,由于上市公司退市涉及的利益相關方較多,部分退市标準已難以适應新證券法要求,退市程序耗時較長,退市難、退市慢的問題仍較為突出。

本次修訂,對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風險警示情形及退市相關交易安排等進一步完善優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修訂之後,深交所新設了風險警示闆塊,退市風險警示股票和其他風險警示股票進入風險警示闆交易,劍指過度投機炒作行為,“炒小炒差”将失去土壤。

财務類指标交叉适用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修訂退市相關業務規則答記者問時介紹說,本次修訂,對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風險警示情形及退市相關交易安排等進一步完善優化,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是優化退市标準,暢通退出渠道。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市值低于3億元、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對年報或半年報保證真實準确完整、重大違法财務造假、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等退市指标,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有關表述,全面優化現有财務類、交易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四類強制退市指标體系。其中,特别強調财務類指标交叉适用,加速出清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空殼僵屍”企業。

二是簡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取消暫停上市和恢複上市,退市流程大幅縮短。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知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後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同時簡化上市委審議程序。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同時放開首日漲跌幅限制,壓縮投機炒作空間。此外,本次修訂考慮到可轉債兼具股票屬性,同步取消可轉債暫停上市,不再另行規定其終止上市條件,明确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三是強化風險警示,引導理性投資。新增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财務類退市風險警示(*ST)情形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疑、内控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兩類其他風險警示(ST)情形,收緊違規擔保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量化标準,擴大資金占用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主體範圍。設立包含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風險警示闆,對風險警示股票予以“另闆揭示”,同時優化風險警示股票的适當性管理和交易機制安排,強化風險揭示和投資者保護力度。

創業闆新增三類情形

就創業闆來看,對比今年6月創業闆退市制度改革,深交所新聞發言人介紹說,本次修訂進一步細化完善有關退市指标,優化退市實施程序。

在退市指标方面,第一,新增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财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進一步優化營業收入的認定扣除機制;第二,新增重大違法财務造假組合标準,從淨利潤、利潤總額和資産三方面對公司是否觸及重大違法退市進行判定;第三,新增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對年報或半年報保真的規範類退市指标,進一步明确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惡劣影響及本所認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第四,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有關表述。

在退市程序方面,将重大違法終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員會兩次審核調整為一次審核,即本所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司法裁判文書判斷公司股票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發出事先告知書,此後上市委員會對公司股票是否觸及重大違法終止上市标準進行審議,本所依據審核意見作出決定。退市整理期同步縮減至15個交易日。同時,将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納入風險警示闆交易。

據了解,改革完成後,創業闆與主闆(含中小企業闆)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緻。

新設風險警示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訂之後,深交所設立了風險警示闆塊,退市風險警示股票和其他風險警示股票進入風險警示闆交易。

在此之前,上交所設立了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闆,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在該闆進行的交易。而深交所并沒有設置風險警示闆,注冊制改革之後,由于取消了暫停上市,創業闆啟用了“ST”和“*ST”的預警制度。

對此,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相較于正常交易的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存在退市風險或其他風險,其市值普遍偏低,股價易波動、易被炒作。

基于此,本次設立風險警示闆塊,在完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機制的同時,明确風險警示股票交易機制及适當性管理的要求。

一是強化“買者自負”的風險意識。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風險警示股票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要求。二是遏制過度投機炒作行為。在交易機制方面,對風險警示股票設置交易量上限,投資者每日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交易累計買入單隻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财務類退市指标從2020年起算

新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存量暫停上市公司和風險警示公司均設置了過渡期安排。

對于股票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20年年報披露後,仍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創業闆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相關規定判斷其股票是否符合恢複上市條件或觸及終止上市标準,并按照前述規則規定的程序實施恢複上市、終止上市。

對于股票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的主闆、中小闆公司,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前,其股票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根據2020年年報披露情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一是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規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二是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情形但觸及《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暫停上市标準的,不實施暫停上市,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并在2021年年報披露後按照新規執行,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三是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情形且未觸及《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暫停上市标準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四是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另外,财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退市指标從2020年開始起算,即依據公司2020年年報披露情況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20年的違法行為判斷其股票交易是否觸及退市風險警示。

例如,某公司2020年年報顯示,其财務報告的審計意見類型為無法表示意見,其股票交易将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某公司在2022年1月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實際淨資産為負值,公司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其股票交易将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待2021年年報披露後,判斷公司股票是否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終止上市。

重大違法類退市指标新增“造假金額 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該指标考察的時間周期為三年,以2020年作為連續三年的首年。例如,某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連續三年達到“造假金額 造假比例”的量化标準,其股票交易将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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