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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期滿如何解除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07 12:34:44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期滿如何解除(事業單位人員提前30天辭職)1

【裁判要旨】

雙方簽署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其中對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進行專門約定,雙方應依約履行,現無證據證明雙方就解除合同協商一緻,故駁回勞動者要求确認解除聘用關系等訴求。

【案情簡介】

1、2016年8月10日,曹某入職天津某醫院,雙方簽訂《天津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續訂聘用合同的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止。該聘用合同第五條約定,曹某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天津某醫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曹某可以随時單方面解除合同……;除上述情形外,曹某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與天津某醫院協商一緻的,曹某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本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與天津某醫院協商一緻的,即可單方解除本合同。曹某工作崗位為醫技。

2、2021年10月9日,曹某向天津某醫院人事科長王某郵寄辭職申請,載明由于個人職業規劃和現實因素,提出辭職申請。

3、2021年10月10日,郵件物流信息顯示本人簽收。曹某自2021年11月1日後未請假亦未到崗。天津某醫院工作人員于2021年11月9日到曹某父親處詢問情況,表示曹某不接電話,要求曹某盡快與天津某醫院聯系,并告知曠工後果。

4、2021年11月17日,曹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确認與天津某醫院解除聘用關系等訴求。

【裁判結果】

天津市濱海新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津濱勞人仲不字[2021]第277号不予受理通知書;

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7680号民事判決駁回請求确認解除聘用關系等訴求。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終679号民事判決維持駁回請求确認解除聘用關系等訴求的認定。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期滿如何解除(事業單位人員提前30天辭職)2

【案例提示】

提示事業單位聘用關系不完全等同于勞動關系,根據《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明确約定,如提前30天通知聘用單位,雙方未能協商一緻,應繼續履行合同。隻有在6個月以後再次提出解聘,仍未一緻的情況下,才可确認解除聘用關系。

提示事業單位受聘人員,如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約定了相應辭職的違約金,隻要未違反法律特殊規定,法律會尊重約定有效性,因此不排除此情況下辭職,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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